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整合無錫市市區供水資源的實施意見
錫山、惠山、濱湖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
為有效利用供水資源,市政府決定對市區供水資源進行統籌配置和整合。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無錫經濟社會發展總目標,健全完善供水服務體系,提高供水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大力推進無錫市供水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的原則
供水事業關系千家萬戶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堅持供水事業是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性質,強化政府對整合工作的主導職能,加大財政對供水事業的扶持力度,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生活需求。
(二)服務社會的原則
供水事業應堅持社會效益為先,經濟效益為重,積極承擔社會義務和責任。通過實行“企業化經營、市場化運作、產業化發展和法制化監管”的模式,有效保護、管理和利用水資源,實現供水事業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雙增長。
(三)適應市場的原則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求,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積極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通過市場引導和調節,逐步建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供水發展體制。
(四)穩步推進的原則
堅持從實際出發,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統籌兼顧、穩妥操作,努力協調解決好整合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與問題,確保各項措施和政策的配套和銜接,使供水資源整合工作平穩有序向前推進。
三、總體目標
通過供水資源的集約化經營、法制化管理、規范化服務,實現城鄉無縫對接。充分發揮供水企業的規模效應和技術管理優勢,提高供水企業的運行效率,提升供水服務質量,保證市民尤其是農村居民享受同等的供水服務,努力實現城鄉供水的優質、安全、高效運營,形成城鄉供水一體化的新格局。
四、整合方式
(一)從2006年8月1日起,無錫市區范圍內所有鄉鎮水廠(馬山水廠除外)的公有供水設施,即水廠、增壓站、供水管網、必要的營業用房等(具體依據《無錫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范圍),全部無償劃入市自來水總公司經營。原鄉鎮水廠的債權、債務以及與供水無關的資產由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置和接收管理。公有供水設施由市自來水總公司負責與各鎮政府辦理交接手續。市自來水總公司接管各鄉鎮公有供水設施后,應委托審計和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審計評估,建賬管理。市市政公用事業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負責指導監督。
(二)原鄉鎮水廠的職工,由各鎮政府和市自來水總公司協商安置。市自來水總公司按照國家供水行業定員標準,并結合各鎮水廠實際核定的定員人數,依據公開、公平原則,在原水廠職工中擇優錄用,其余人員由各鎮政府負責分流安置。市、區兩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協調市自來水總公司錄用人員社保關系的轉接工作。
(三)市自來水總公司與各鎮政府按上述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公有供水設施交接協議》。移交協議簽訂后,市自來水總公司正式接管各鄉鎮水廠的供水業務(包括抄表、收費、用戶發展、用戶服務、管網維修養護等)。《公有供水設施交接協議》原則上應在2006年12月31日前簽訂,設施移交、人員安置等交接工作應在2007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市市政公用事業局和濱湖區政府、錫山區政府、惠山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協調和監督實施。
(四)從2006年8月1日起至《公有供水設施交接協議》確定的交接日止,為鄉鎮水廠交接過渡期。過渡期間,各鎮政府仍應負責管理好鄉鎮水廠并確保安全正常運營,督促鄉鎮水廠工作人員堅守崗位,恪盡職守,確保正常供水。交接過渡期間,市自來水總公司可向各鄉鎮水廠委派公司代表,協調好各鄉鎮水廠的日常運營。市市政公用事業局和濱湖區政府、錫山區政府、惠山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指導監督。
五、組織領導
(一)成立供水資源整合協調小組。由市發改委牽頭,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財政局、國資委、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及錫山區政府、惠山區政府、濱湖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有關領導參加,負責協調供水資源整合工作,及時解決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二)市自來水總公司要成立專門的接管機構,負責設施移交、人員安置、資產審計評估等相關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供水資源整合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城鄉統籌發展的重要決策,各相關部門,錫山區、惠山區、濱湖區政府和新區管委會及各鎮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明確分工、落實任務、密切配合,積極主動地協調處理好整合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整合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供水資源整合是一項具體的改革工作,涉及到各方利益,要堅持從實際出發,落實相關政策,統籌兼顧,確保各項措施和政策落到實處,保證整合工作平穩有序向前推進。
(三)市各有關單位在辦理界定、核定、交接工作時,要加強監督,規范操作,防止公有資產的流失,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統一性和可操作性。各鎮政府、鄉鎮水廠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市自來水總公司的移交接收工作,及時提供供水設施的管理范圍、設施清單、管網圖紙、用戶資料等檔案材料。嚴禁利用整合之際突擊花錢,若有違紀違規行為,一經查實,按相關法規嚴肅處理。
(四)市供水資源整合工作完成后,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應進一步加強對全市供水行業的監管,確保市民享受優質的供水產品和服務。
無錫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