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通知
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460號,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為深入貫徹實施《條例》,加強全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公布施行的重要意義
水資源是基礎性的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的經濟資源,是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生態環境的控制性要素。自《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1993年國務院令119號)及《黑龍江省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黑政辦發(1992)63號)和《黑龍江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使用規定》(黑水政字(1995)90號)發布施行以來,尤其是修訂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公布施行后,全省各地積極推動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水資源有償使用等制度的實施,逐步實現了對生活取用水、各部門取用水及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促進了水資源優化配置、節約、保護與可持續利用。但是,在資源性缺水、水質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并存的情況下,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省水資源形勢依然嚴峻。《條例》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健全完善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進一步規范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工作,對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進節約型社會建設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嚴格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的管理權限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嚴格實行分級審批、分級征收的原則。
省水利廳負責審批松遼水利委員會在我省管理的河道(河段)限額以下,年取地表水800萬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萬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年取地表水1000萬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0萬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跨地市和農墾場區范圍的取水;在省水利廳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在省政府批準的地下水超采區內的取水;省政府或者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審核的建設項目的取水,并負責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資源費。
地市水務局負責審批其轄區范圍內年取地表水4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萬立方米以上、500萬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跨縣(市、區)的取水;行署、市政府或者地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審核的建設項目的取水,并負責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資源費。
縣(市)水務局負責審批其轄區范圍內年取地表水400萬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萬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并負責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資源費。
三、準確把握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的政策尺度
《條例》施行后,對符合我省《用水定額》(DB23/T727—2003)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水,免征收水資源費;對超過限額部分的農業生產取水,征收水資源費。農業生產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糧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低于經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取水許可審批或減免水資源費,對違法出臺涉及取水許可審批和水資源費征收政策,以及不按照規定管理使用水資源費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改正,也可以直接進行有關取水許可審批并征收水資源費。
四、加強《條例》貫徹實施的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條例》貫徹實施的指導、監督。各地要組織開展一次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查處違法案件,堅決制止和糾正執法中的不作為和亂作為,促進依法行政。要站在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高度,加大《條例》宣傳力度,讓社會公眾盡快熟悉《條例》確立的各項制度,為《條例》的全面深入貫徹打好基礎。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依法委托的機構要按照《條例》規定,開展好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依法做好水資源費征收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要加快推進我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使用規定的修改工作,將這項工作作為當前我省推進節約型社會建設的重點工作抓緊抓好,爭取年內出臺;在新規定出臺前,繼續執行《黑龍江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使用規定》確定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上繳比例和使用要求。
200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