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紀60年代臺灣地區的經濟發展以輕工業為主,70年代后重工業與高科技產業快速發展,國民收入迅速增加。但這是以環境質量下降為代價的,帶來的是空氣污染不斷嚴重。自1975制訂空氣污染防制法后,開啟了對空氣質量維護的新紀元。1997年頒布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于2005年又增加了新增設備元件法規管制內容及廢水處理設施要求。LDAR管理技術最早由美國傳到臺灣,因情況不同的關系也造成了一些施行上的問題,實施過程經歷過混亂、管理不到位、企業排斥等問題,其間多次召集全省企業、檢測機構、環保單位一同召開聽證會,聆聽各方意見,最終政策法規及檢測方法分別經過2次和4次調整修訂,制度已經逐步成熟,LDAR處于規范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