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14 11:24
來源:中國大氣網
作者:易二三
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的《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草案》)將“霾”納入氣象災害,引發環保行業諸多爭議,眾多專家都對其提出了質疑:霾的本質是人為污染,將霾列為屬于自然災害范疇的氣象災害,偏離了氣象災害范疇,還將產生污染者可以“依法脫責”等問題。本網從有關方面獲悉,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北京市將霾納入氣象災害的幾點理由并不成立。
《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將“霾”納入氣象災害,北京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等相關參與者,在接受報道時,曾公布過一些理由,概括起來為如下幾點:
1、 國務院2010年1月制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時,“霾”的問題尚未凸顯,因此并未將霾列入氣象災害。而且國務院條例對氣象災害的定義有個“等”字,在后面的第22條提到了“霾”;
2、 地方條例不是給部門立法,將“霾”納入氣象災害不影響大氣污染防治責任關系,是讓大家更重視霾,是強化而不是弱化治理,《大氣法》也沒有說大氣污染防治是環保一家事,第六章對環保、氣象聯動有明確要求;
3、 各地氣象災害條例已有一大批將霾納入氣象災害,尤其是天津、河北,從區域聯防聯控角度,北京要與其他地方一致,否則無法解釋;
4、 氣象部門對“霾”的預報預警有其優勢,且目前各地均已廣泛播發霾的氣象預警,既成事實應該接受。
專業人士認為,上述這些理由都站不住腳,并就其進行了逐條批駁:
1、聯防聯控始于奧運空氣質量保障,推廣至全國的正式文件是2010年5月11日印發的“國辦發〔2010〕33號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訂項目也在2008年立項,當時大氣細顆粒物、臭氧污染問題已經在政府層面引起高度重視;只是在2011年,大眾開始廣泛關注“霾”、霾也成為各路媒體的焦點。另,國辦發(2010)33號文件第一句就提到“灰霾”,當時北京市和氣象局沒注意霾的問題,不能說國務院沒注意到。所以2010年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制定時對“霾”不重視的說法并不能成立。
2、大氣污染防治的確不是環保部門一家的事,部門聯動也是環保部門呼吁的做法,《大氣法》對部門聯動也有很多詳細、明確的規定。但是《草案》進一步細化、明確了這些上位法規定,還是更籠統、模糊了?對比一下內容條款,應不難有結論。
3、有媒體報道,“國內各省區市將霾列為氣象災害已經是常態。目前上海、天津、河北、浙江、山東、遼寧等二十余個省份的氣象災害防御法規都將霾列為氣象災害。為什么單單北京將霾列為氣象災害就一石激起千層浪?”,事實上,目前27個省區市制定了地方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或辦法,但無一例外是“防御”而不是“防治”,其中將“霾”列為氣象災害內容的不到半數,而且其中多數無后續針對條文,也無一突破國務院條例第22條關于大霧、霾降低能見度、需注意交通安全的有限規定,北京市的做法與其他地區的做法并不一致,可謂首創性地將霾(不僅是能見度問題,而且包括污染)全面納入氣象災害。
而有些媒體報道中的“通過跟有關部門的溝通,在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各方面已達成共識——“霾”是氣象災害的一種,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范圍”純粹就是以訛傳訛,其中的“有關部門”又指得哪些部門?
4、氣象臺的“霾”預警發布快,但變化也快,有時一天數變,不考慮重污染應對措施落地的可行性,如同“管殺不管埋”,這是負責任的政府部門做法嗎?他介紹,《大氣法》強調的部門聯動、地級以上政府發布重污染預警,其中的政府不是某個政府部門,更不是直屬事業單位!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不讓某些部門亂發預警。而讓氣象臺發布“霾”預警這種“打法律擦邊球”的做法究竟是應該糾正還是應當沿用并在地方法規中予以強調?
昨日,新華網也就“北京將霾列為氣象災害”進行了報道。目前,這一立法草案仍未最終通過。一些專家建議,有關部門應該慎重決策,不宜將霾作為氣象災害,可以納入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中。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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