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從環保部部長信箱獲悉,環保部就一份關于《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基層燃煤鍋爐問題給予了回復。環保部認為,《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指城市建成區以外的所有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
來信:
2013年9月10日,國務院印發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第一條“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污染物排放”中要求,“到2017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禁止新建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其他地區禁止新建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基層環評工作在執行該要求時對“其他地區”存在理解偏差問題,部分省、市、縣環保部門將“其他地區”理解為城市建成區以外的所有區域,也就是說包括工業園區、偏遠農村等集中供熱不覆蓋、天然氣不通、電力設施不到位的所有區域內都不得新建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 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時經常遇到遠離城市建成區的鄉鎮衛生院、監獄、偏遠山區的養殖場需要供熱及生產蒸汽,由于基礎設施落后,集中供熱不通,天然氣管網未覆蓋,電力符合又達不到要求,必須使用燃煤鍋爐,但即使是高效節能環保鍋爐環保部門也不再審批,我們理解《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其他地區”應該是指“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城市建成區”,即縣級、鄉鎮的城市建成區,不應該包含人煙稀少的工業園區、山區等基礎設施不全的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