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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制鞋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時間:2017-02-14 09:28

來源:廣東省環保廳

廣東省環保廳于2010年10月印發《制鞋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標準對于制鞋行業VOCs排放等做了詳細的規定。全文如下:

前言

本標準根據制鞋行業工藝及治理技術特點,規定了制鞋企業控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簡稱VOCs)排放的生產過程VOCs排放濃度限值及排放速率、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監測要求,提出了VOCs監測方法及制鞋行業控制VOCs排放的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依據GB/T1.1-2009規則起草。

自本標準各時段排放限值實施之日起,替代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應的內容。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東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對林、謝宏琴、張永波、鐘麗瓊、李美敏、萬開、江創基、黃偉峰、廖程浩、曾紹漢、莫仲榮。

本標準由廣東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準。

本標準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發布。

引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法》等法規,加強廣東省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促進制鞋行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制鞋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轄區內制鞋企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制鞋企業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內污染控制規范(2006年修訂)的附錄

EHJ/T1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

HJ/T55大氣污染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220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膠粘劑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制鞋shoemaking

經過鞋型開發、鞋面加工、鞋底生產、面底結合、清洗等多道工序生產各類、各種材質的鞋產品的過程。

3.2粘膠工藝adhesiontechnics

也稱冷粘工藝。是利用膠粘劑將鞋幫、內底、外底連接在一起的工藝方法。由于鞋幫和鞋底粘合面材料不同,所使用膠粘劑的類型和性質也不同。

3.3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101325Pa標準大氣壓下,任何沸點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

3.4標準狀態standardstate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GB16297-1996,定義3.1]

3.5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指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DB44/817-20102[GB16297-1996,定義3.2]

3.6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GB16297-1996,定義3.3]

3.7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

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視為無組織排放。

3.8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標準狀態下,監控點(根據HJ/T55確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

3.9排氣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GB16297-1996,定義3.10]

4技術內容

4.1污染源界定與時段劃分

4.1.1現有源是指本標準實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獲批準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標準實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污染源。

4.1.2現有源和新源分時段執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現有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執行第Ⅰ時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第Ⅱ時段限值;新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第Ⅱ時段限值。

4.1.3排放限值、技術與管理規定未劃分時段的,則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

4.2排氣筒VOCs排放限值

排氣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1執行。

4.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VOCs濃度限值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按表2執行。

4.4控制VOCs排放的生產管理和工藝操作技術要求

制鞋行業控制VOCs排放的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參見附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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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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