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22 11:37
來源:中國大氣網、保定日報
規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應當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并做到圍擋、苫蓋、噴淋、運輸車輛清洗和路面硬化。
渣土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密閉裝置并確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條 裸露地面應當由下列單位或個人采取綠化、硬化或者透水鋪裝等方法防治揚塵污染:
(一)國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二)沒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國有土地,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
(三)城市建成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區域內的集體土地,由所有人、使用人負責。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二環以內的主要道路、縣城建成區的主要道路,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定期沖洗路面。園林綠化部門應適時噴灑道路周邊樹木和植物,防止道路揚塵。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園林綠化部門對建成區道路兩側和中間分隔帶應進行喬、灌、花、草相結合的立體綠化,并采取措施控制作業揚塵;路肩及道路中間分隔帶綠化時,其內土面應低于路側圍砌,樹木周邊實施透水性鋪裝。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開展植樹造林活動;鼓勵全民植綠增綠,提高森林覆蓋率和城市綠地面積。
第三十五條 實施公交優先戰略,鼓勵發展公共交通,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的機動車。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高排放在用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出臺相關政策,鼓勵和引導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加強農用機械、運輸車駛入城區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不同類別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程度,按照應急預案的響應等級對機動車采取限制通行區域、通行時間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八條 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排放標準,進行治理改造,確保達標排放。
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九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從事露天噴漆、噴涂、噴砂、制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
第四十條 全市儲油(氣)庫、加油(氣)站及油(氣)罐車應當安裝油氣回收設施,并保證油氣設施正常運行;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
第四十一條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制藥、化工、橡膠等排污企業,應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四十二條 城市建成區內從事餐飲服務的企業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建筑工地、企業事業單位的食堂爐灶等應當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城市建成區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除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選址、排放方式和排放標準等相關規定外,其經營者還應當定期對高效油煙凈化裝置進行清洗或更換濾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進行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經營活動提供場地。
第四十三條 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應當采取抑塵措施。建筑石材開采應當就地加工;加工場所必須配備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從事采石加工生產活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
對砂石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覆蓋措施防止揚塵污染。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止揚塵污染。
第四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垃圾、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的物質,以及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園林綠化部門應當采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防治園林病蟲害,并合理安排施藥時間。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量。
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邊環境受到污染。學校、醫院、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禁止設置畜禽養殖場、屠宰場。
第四十六條 承接北京、天津相關產業轉移時,對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會商;建立執法協作機制,開展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交叉執法,共同打擊違法排污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主體功能區定位、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盲目決策,致使大氣環境遭受破壞的;
(二)在職責范圍內對嚴重大氣污染事件處置不力導致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規定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四)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五)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六)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七)截留、挪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
(八)對舉報不及時查處或者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編輯:張偉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