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3-30 10:09
來源:山東省環保廳
近日,山東省地方標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3部分:家具制造業》已經發布。其中對家具制造業VOCs排放標準作了具體規定。全文如下:
關于批準發布《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3部分:家具制造業》山東省地方標準的通知
魯質監標發〔2017〕9號
各市環保局、質監局(市場監管局):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3部分:家具制造業》已通過審查,現發布為山東省強制性環境保護地方標準,自2017年9月3日起實施。其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DB37/2801.3-2017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3部分:家具制造業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3月6日
前言
DB37/280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已經或計劃發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車制造業;
——第2部分:鋁型材工業;
——第3部分:家具制造業;
——第4部分:印刷業。本部分為DB37/2801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部分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提出。
本部分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山東省環境規劃研究院、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山東省家具協會。
主要起草人:史會劍、袁琦、胡欣欣、李恒屾、于紅梅、韓慶生。
引言
本部分規定了山東省家具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和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有關要求。山東省家具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除揮發性有機物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和地方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3部分:家具制造業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家具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和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家具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59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家具制造業furnituremanufacturingindustry
用木材、人造板、藤柳等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輔料(如油漆、貼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的各類家具(包括木門窗、地板等)的企業。
3.2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
3.3標準狀態standardstate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VOCs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4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一小時排放污染物的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為mg/m3。
3.5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一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為kg/h。
3.6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boundaryVOCsreferencepoint
標準狀態下廠界VOCs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一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為mg/m3。
3.7現有企業existing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家具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
3.8新建企業new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的家具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最高允許排放速率限值
4.1.1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中第Ⅰ時段的排放限值。
4.1.2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中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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