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5-19 13:45
來源:中新網、濟南市政府
治理大氣污染,濟南再次出招。日前,濟南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濟南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明確如果 PM2.5和PM10平均濃度每季度內三個月同比均分別下降的縣區,給予100萬元獎勵。
反之,如果PM2.5和PM10其中一項指標季度平均濃度同比上升的縣區,需要上繳100萬元。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
以下為《濟南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濟南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4月29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濟南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濟政辦字〔2014〕15號)同時停止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17日
濟南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部署要求,促進我市環境空氣質量逐年改善,根據《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魯政辦字〔2017〕43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以下簡稱生態補償資金)是指依據各縣區(含濟南高新區,下同)環境空氣質量同比變化情況用于生態補償的資金,實行市、縣區分級籌集。
第三條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縣區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四項指標平均濃度季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
PM2.5、PM10、SO2、NO2四項指標的權重分別為40%、40%、10%、10%。
第四條考核數據采用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提供的各縣區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每月進行通報,并在市環保局官方網站發布。
第五條市對各縣區實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據考核結果下達生態補償資金額度。生態補償包括污染物濃度改善補償和顆粒物濃度持續改善補償。
第六條環境空氣質量惡化縣區向市繳納生態補償資金,用于補償空氣質量改善的縣區。
第七條污染物濃度改善補償。市環保局、市財政局按如下公式對各縣區考核并計算補償資金: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4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濃度)×40%+(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濃度)×10%+(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濃度)×10%污染物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為10萬元/(微克/立方米)。
某縣區污染物濃度改善補償資金額度=考核得分×生態補償資金系數
第八條顆粒物濃度持續改善補償。PM2.5和PM10平均濃度每季度內三個月同比均分別下降的縣區,給予100萬元獎勵;PM2.5和PM10其中一項指標季度平均濃度同比上升的縣區,上繳100萬元。
第九條各縣區獲得的補償資金統籌用于行政區域內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項目。
第十條各縣區應當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績效。資金使用方案報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審查。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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