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09 09:24
來源:河南環保廳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全省現有、新建燃煤發電鍋爐(含單臺出力65t/h以上燃煤鍋爐)執行表1中的排放限值。
4.2在現有燃煤發電鍋爐運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及其后的運行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DB41/XXXX—XXXX3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及新建燃煤發電,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4.3企業的煤場及渣土場,必須實施封閉管理。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2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按照DB41/T1327—2016的規定執行。
5.1.3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通過驗收后按照DB41/T1344—2016進行運行維護。
5.1.4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方面應按GB/T16157和HJ/T397的規定執行。
5.1.5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按HJ/T373的規定執行。
5.1.6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公開監測信息,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1.7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
5.2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實測的燃煤發電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濃度,必須執行GB/T16157的規定,折算為6%基準氧含量的排放濃度。各類熱能轉化設施的基準氧含量按表3的規定執行。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燃煤發電鍋爐均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本標準實施后,新制定、新修訂的國家(綜合或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的,按照從嚴要求的原則,不再執行本標準。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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