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30 10:35
來源:浙江省環保廳
4.2.3現有單臺出力300兆瓦以下的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它鍋爐執行II階段排放績效限值的具體地域范圍、實施時間,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
4.2.4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等效發電量折算,計算公式如下:
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3.1自20××年×月×日起,杭州、寧波、嘉興、湖州、紹興地區的燃煤電廠執行II階段無組織控制措施要求。
4.3.2其他地區的燃煤電廠執行I階段無組織控制措施要求,執行II階段無組織控制措施要求的具體地域范圍、實施時間,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
4.3.3I階段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3.3.1原輔料裝卸、貯存、運輸、制備系統
a)碼頭卸煤的,使用抓斗等卸船方式時應抓斗限重、料斗擋板、噴淋等抑塵措施;火車或汽車卸煤的,應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儲煤場應設置防風抑塵網,配置自動噴淋裝置。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場物料高度的1.1倍。廠區道路應硬化,原輔料出口應設置車輪沖洗設施,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輸煤皮帶或棧橋、轉運站等輸煤系統和碎煤機、磨煤機等制煤系統應采用密閉型式,并配備除塵設施。
c)其他粒狀或粉狀物料的裝卸、貯存、運輸、制備等各工序應密閉,并配備除塵設施;無法密閉,應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3.3.2副產物貯存、轉運系統
a)灰渣廠內臨時貯存應采用密閉型式的灰庫、渣倉,并配備除塵設施;粉煤灰廠內采用氣力輸送,運輸應采用專用罐車。
b)干灰場堆灰時應噴水碾壓,濕灰場應保持灰面水封。
4.3.4II階段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3.4.1原輔料裝卸、貯存、運輸、制備系統
a)火車或汽車卸煤的,翻車機室或卸煤溝應采用封閉或半封閉型式,并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儲煤場應采用封閉型式,配置自動噴淋裝置。廠區道路應硬化,原輔料出口應設置車輪和車身清洗裝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原輔料裝卸、貯存、運輸、制備等環節的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I階段無組織控制措施相同。
4.3.4.2副產物貯存、轉運系統
副產物貯存、轉運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I階段無組織控制措施相同。
4.3.5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4.3.6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燃煤電廠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的檢測孔、采樣平臺及相關設施。當采樣平臺距地面高度大于40米時,應設置通往平臺的電梯、升降梯或其他便捷、安全的設施。未建設電梯或升降梯企業,當采樣平臺距地面高度大于20米時,應設置安全、方便的監測設備電動吊裝設施。
5.1.2燃煤電廠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應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大氣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按HJ/T75和HJ/T76等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5.1.4大氣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儀表的檢測靈敏度、檢出限和量程應符合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氮氧化物分析儀表應同時具備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監測能力。
5.1.5對燃煤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T16157、HJ/T397等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5.1.6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按照HJ/T373等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要求執行。
5.1.7企業應按照國家或地方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的相關管理辦法,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8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
5.2大氣污染物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燃煤電廠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濃度,應按GB/T16157規定,按式(2)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
6實施與監督管理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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