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13 15:41
來源:太原市政府
第四十三條[潔凈煤技術]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鼓勵煤礦企業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術措施,對煤層氣進行開采利用,對煤矸石進行綜合利用。從事煤層氣開采利用的,煤層氣排放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第五節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防止惡臭氣體]產生惡臭氣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四十五條[禁止露天焚燒產生煙塵和惡臭的物質]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以及電子廢棄物、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物質。
建設施工需要露天加熱瀝青的,應當使用帶有廢氣處理裝置的密閉加熱設備。
第四十六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防止惡臭氣體排放]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邊環境受到污染。
禁止在學校、醫院、居民區、人口密集區、旅游景區、機場周圍和其他公共場所可能產生惡臭影響的范圍內建設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禁養區內不得進行畜禽養殖。
第四十七條[秸稈綜合利用]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對秸稈進行綜合利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采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
第四十八條[餐飲服務和露天燒烤產生油煙控制]禁止在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和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要求安裝并正常使用高效油煙凈化裝置,確保油煙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
第四十九條[禁放煙花爆竹、燃煤旺火]小店區、迎澤區、杏花嶺區、尖草坪區、萬柏林區、晉源區區域內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市、縣(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據大氣污染治理需要發布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
城區范圍內禁止燃煤旺火。
第五十條[植樹增綠]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開展植樹造林活動;鼓勵全民植綠增綠,提高森林覆蓋率和城市綠地面積。
第五十一條[綠色慶典、祭祀]鼓勵和倡導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舉辦婚慶、慶典和祭祀活動,減少大氣環境污染。
第五十二條[政府、企業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科學合理編制、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應當根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向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應急響應體系]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應急響應體系。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會商機制,開展大氣環境質量預警預報。
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
第五十四條[企業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后,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應當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
第五十五條[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并根據應急需要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露天燒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結束后,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適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環評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建設排放大氣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并處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法排污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限期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五十八條[未按規定監測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監控等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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