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13 15:41
來源:太原市政府
(二)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三)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四)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五十九條[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要求設置電子顯示屏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要求設置電子顯示屏、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揮發性有機物和可燃性氣體防治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設置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未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
(二)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未記錄、保存相關排放信息和生產信息的;
(三)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及油罐車、氣罐車未按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設施的。
(四)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第六十一條[機動車排氣檢驗機構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排氣檢驗機構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未按規定保存檢測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或者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時傳送檢測數據、視頻監控等相關資料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機動車排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首次未按照規定期限參加機動車排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機構和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兩次未按照規定期限參加機動車排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處以六百元罰款;
(二)三次以上未按照規定期限參加機動車排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對污染機動車所有者的處罰] 對已告知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所有者未在限定期限內到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接受檢測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未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五條[裸露地面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國有土地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和集體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對裸露地面依法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治。
第六十六條[未采取運輸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其他防護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六十七條[物料堆場未采取揚塵措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堆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八條[違反禁燃區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并處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并處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燃用不符合標準的煤炭及其制品的法律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者燃用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煤炭及其制品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排放惡臭氣體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七十一條[露天焚燒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焚燒電子廢棄物、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實施以上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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