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22 15:35
來源:廣東省環保廳
日前,廣東省環保廳印發印發《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區臭氧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根據方案,加快推進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VOCs排放治理。整理要點如下:
地區:以廣州市、深圳市、佛山市、東莞市為重點控制區,珠海市、肇慶市、江門市、惠州市、中山市為協同控制區。
時間:9月15日至11月30日
所有煉油石化企業應在9月20日前完成三季度泄漏檢測與維修工作。計量、投料、物料中轉、調漆、分散、研磨、清洗等環節工藝廢氣應集中收集并凈化處理,凈化效率應大于90%。
表面涂裝相關行業:乘用車、貨車駕駛倉、貨車/廂式貨車和客車涂裝生產線單位涂裝面積的VOCs排放量應分別不高于20、55、70和150g/m2,烘干室排氣筒排放的總VOCs濃度不應高于50mg/m3,其他排氣筒排放的總VOCs濃度不應高于90mg/m3。集裝箱單位涂裝面積的VOCs排放量不應高于110g/m2,排氣筒排放的總VOCs濃度不應高于90mg/m3。除特種集裝箱外,所有集裝箱制造企業應在9月20日前完成涂裝線水性化改造,并在行動實施階段全面采用水性涂料。使用溶劑型涂料涂裝工藝的VOCs去除率應達到90%以上。
以廣州市白云區、黃埔區、番禺區、花都區,深圳市寶安區、龍崗區,佛山市順德區、禪城區、南海區,東莞市厚街鎮、大嶺山鎮、水鄉片區等為重點地區,以表面涂裝、家具制造、煉油石化、化工和包裝印刷等為重點行業制定并實施VOCs排放企業錯峰生產或停、限產措施。
關于印發《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區臭氧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粵環函〔2017〕1373號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區臭氧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各有關單位:
現將《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區臭氧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向市人民政府匯報并認真組織實施。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9月14日
(聯系人及電話:段獻忠020-87535336)
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區臭氧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近年來,臭氧污染已成為影響珠江三角洲地區空氣質量達標的首要污染物,特別是秋季區域臭氧污染尤為突出。為切實做好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持續改善空氣質量,依據《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和《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相關要求,制訂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省第十二次黨代會會議精神,以控制珠江三角洲地區秋季臭氧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目標,以重點區域、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控為著力點,加強區域聯動,實施協同減排,強化監督檢查與監測評估,推動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再上新臺階。
二、行動目標
加快貫徹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在持續推動氮氧化物(NOx)治理的基礎上,強化珠江三角洲地區VOCs排放控制,遏制臭氧污染,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
三、行動安排
本次行動以廣州市、深圳市、佛山市、東莞市為重點控制區,珠海市、肇慶市、江門市、惠州市、中山市為協同控制區。
2017年9月15日前為本次行動的準備階段,9月15日至11月30日為專項行動實施階段。
四、重點工作
(一)排查清理“散亂污”企業。
加強涉VOCs“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對于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工商、環保、發改、土地、規劃、稅務、質監、安監、電力等相關審批手續應辦而未辦理(特別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區的企業、工業攤點和工業小作坊),或無污染防治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治理無望的工業企業,堅決依法依規予以關停取締。對于符合產業政策,但不符合地區產業布局規劃、未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且長期污染環境,經過整合可達到管理要求的工業企業,實施整合搬遷。對于符合產業政策和地區產業布局規劃,但未安裝污染治理設施、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處理、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無組織排放嚴重,可通過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實現達標排放的工業企業,一律依法責令停產,限期整治。
2017年9月底前,各城市應加強涉VOCs排放“散亂污”企業清理排查,制定“小散亂污”專項整治方案,建立轄區內“散亂污”大氣污染排放企業清單,明確整治措施和整治時限,嚴格依法實施“散亂污”企業關停取締、整合搬遷或限期整治,并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二)加快推進重點行業治理。
加快推進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VOCs排放治理。各地市應結合本地產業結構特征和VOCs減排要求,按照“環保安全并重”的要求全面加強工業VOCs排放控制,加快實施VOCs排放行業的源頭減排、過程控制和末端治理。落實重點監管企業“一企一策”綜合治理,示范區城市爭取提早完成2017年度任務。
煉油石化和化工企業應嚴格按照新標準要求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煉油石化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料儲存應按規定采用壓力罐、高效密封的浮頂罐和安裝密閉排氣系統的固定頂罐;生產設施及其他排放有機廢氣的設施設備應設置有機廢氣收集系統并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火炬系統應確保任何時候進入火炬的VOCs均能被點燃并充分燃燒;所有煉油石化企業應在9月20日前完成三季度泄漏檢測與維修工作。涂料/油墨制造等化工企業應進一步強化原輔材料替代,減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溶劑和助劑的使用;計量、投料、物料中轉、調漆、分散、研磨、清洗等環節工藝廢氣應集中收集并凈化處理,凈化效率應大于90%。
表面涂裝相關行業應進一步提高低揮發性涂料和其他環保原輔材料的使用比例。汽車制造噴涂、維修噴涂和補漆工序使用的涂料中VOCs含量應符合《汽車涂料有害物質限量要求》(GB24409)要求,乘用車、貨車駕駛倉、貨車/廂式貨車和客車涂裝生產線單位涂裝面積的VOCs排放量應分別不高于20、55、70和150g/m2,烘干室排氣筒排放的總VOCs濃度不應高于50mg/m3,其他排氣筒排放的總VOCs濃度不應高于90mg/m3。集裝箱單位涂裝面積的VOCs排放量不應高于110g/m2,排氣筒排放的總VOCs濃度不應高于90mg/m3。除特種集裝箱外,所有集裝箱制造企業應在9月20日前完成涂裝線水性化改造,并在行動實施階段全面采用水性涂料。加強噴漆、流平、烘干等環節工藝廢氣的集中收集和治理,使用溶劑型涂料涂裝工藝的VOCs去除率應達到90%以上。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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