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05 14:04
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我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的授權,《決定(草案)》明確,本市對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執行(《決定(草案)》第六條)。《環境保護稅法》關于在同一排放口,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應稅大氣污染物前三項、第一類水污染物前五項和其他類水污染物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的規定,已綜合考慮當前我市環境污染現狀、環境保護稅征收成本和征管難度等因素。因此,我市不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三)明年停止征收排污費。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決定(草案)》專門明確,本市征收環境保護稅后,不再征收排污費(《決定(草案)》第七條)。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草案)》,請一并審議。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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