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16 10:49
來源:環保部
15日,環保部網站發布《關于征求《活性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等四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意見的函》,就《活性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電石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皮革制品和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和《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四個排放標準的征集意見稿征求意見,要求在4月8前反饋回環保部。
《活性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中規定,該標準適用于活性炭工業企業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活性炭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以及投產后的排放管理。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其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分別為50mg/m3、300mg/m3、200mg/m3。
意見稿中還規定,在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這些地區執行表2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比如此前環保部規定的京津冀地區。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特別排放限值為30mg/m3、200mg/m3、200mg/m3。
詳情參見附件 《活性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pdf
《電石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規定了電石工業企業大氣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達標判定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規定了重點區域大氣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控制要求。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自2018年7月1日起,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其中,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現有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意見稿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參見下表。
詳情參見附件《電石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pdf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對于皮革制品和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特別是VOCs排放標準做了具體規定,現有企業2018 年12 月31 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執行表1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8 年7 月1 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標準如下:
皮箱、包(袋)制造業等在國家未規定生產設施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暫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是否達標的依據,但不得人為稀釋排放。制鞋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8000 m3/百雙鞋)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須按式(1)將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并以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氣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對于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如下,新建企業自2018 年7 月1 起,現有企業自2019 年7 月1 日起,執行下列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皮革制品和制鞋企業膠黏劑、處理劑、清洗劑等含VOCs 的物料應儲存于密閉容器中。廢棄的膠黏劑桶或有機溶劑桶等在移交回收處理機構前,應密封儲存。貼合、烘干、調膠、涂飾、注塑等操作單元應采用圍閉式集氣系統或局部集氣系統,將工藝過程產生的VOCs 經由密閉排氣系統導入廢氣收集系統和(或)處理設施,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4.1 條的規定。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處理設備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處理設備故障,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企業應記錄使用的含VOCs 原料的名稱、廠家、品牌、型號、VOCs 含量、購入量、使用量和庫存量等信息。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按《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執行。企業邊界任何一小時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執行表3 規定的限值。
詳情參見:《皮革制品和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pdf
《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到,標準規定了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現有企業2020年6月30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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