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15 10:01
來源:四川省法制辦
12日,記者從省法制辦獲悉,為提高立法質量,四川省環保廳報省法制辦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代擬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其說明正公開征求意見。《實施辦法》提出了明確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其中很多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包括禁止在人口集中區露天熏制臘肉、香腸;禁止隨意焚燒秸稈、落葉、雜草;禁止使用排放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等。同時,《實施辦法》擬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等行為,處最高100萬元的罰款。
未達標約談主要負責人
《實施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對政府職責予以了明確,要求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在監督管理方面,我省將實行大氣環境質量及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考核評價制度。省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市(州)政府及省級相關部門實施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國家或者省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市政府有關領導應當約談該地區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或委托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依法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另外,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建立監測數據檔案,原始監測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三年;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等監測義務。
細舉措人口集中區禁熏臘肉
在防治措施方面,《實施辦法》進行了分類明確,其中包括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以及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實施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管理,提高燃煤品質,推廣節能爐具,促進以電代煤、以氣代煤;制定鍋爐整治計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淘汰燃煤小鍋爐,禁止新建燃煤小鍋爐,對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鍋爐,應當按照規定期限改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排放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鼓勵燃油機動車駕駛人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3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減少污染排放;運輸礦石(粉)、煤炭、肥料等散裝、粉狀、流體物料,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密閉運輸,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運輸過程中因拋灑滴漏或者傾倒造成路面污染的,由運輸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清理,并接受處罰;待開發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的,應當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市(州)政府應當劃定秸稈禁燒區,禁止在禁燒區及人口集中區域、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高壓電線等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雜草等;禁止在人口集中區露天熏制臘肉、香腸等腌臘制品。
聯防聯控打擊大氣污染行為
在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方面,省政府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全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動態調控大氣污染防控重點區域和防控力度。由省政府確定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推動環境規劃、標準、監測、環評、執法、信息公開六統一。
省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大氣污染源監測等相關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區域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分析,并向社會公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的市(州)人民政府應當互通大氣污染源信息,協商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糾紛,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打擊區域內大氣污染違法行為。
重罰追責違規排放可罰百萬
《實施辦法》還明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等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
停業、關閉。此外,《實施辦法》還明確,違反《實施辦法》造成損害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污染大氣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提供法律咨詢、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予以支持。
有相關修改意見可于4月6日前反饋到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信函寄至: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農林處,郵編:610015
電子郵箱:fzbnlc@163.com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代擬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相關規劃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章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第六章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滿足人民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防治原則】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規劃先行、源頭治理、綜合防治、協同控制、全民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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