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22 10:55
來源:河南省政府
為滿足全省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工作需要,進一步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減少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量,大力提升餐飲業污染治理水平,6月8日,省政府批準發布了《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該標準實施后,全省所有餐飲業服務單位都要遵照執行。通過實施嚴格的排放限值,餐飲業服務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將大幅度降低,排放總量將大幅下降,可有效促進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的改善。該標準的實施也將推動飲食健康和生活方式的轉變,改善居民人居環境,同時促進第三產業可持續發展。
《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對餐飲業服務單位的油煙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要求及實施和監督均作出了明確規定,與國家標準相比,該標準加嚴了油煙濃度和油煙去除效率的限值,增加了非甲烷總烴控制因子,因此已經安裝有油煙處理裝置的餐飲服務單位也需要提標改造。標準為現有餐飲業服務單位留出了技術改造過渡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起執行新標準。新建餐飲服務單位自標準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法規:河南省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污染防治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攻堅工作,建立健全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和管理機制,保障檢測投入,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內餐飲油煙的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餐飲油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餐飲服務單位是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實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六條 餐飲服務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新開辦餐飲服務場所,現有餐飲服務場所逐步與居民住宅樓分離。
第七條 餐飲服務單位選址應當符合城鎮規劃、環境功能、飲食衛生和環境保護等要求,同時與周邊自然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餐飲服務單位宜集中設置。規劃配套的餐飲服務單位應設在商業服務業區域內,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檔案室等的主體建筑內不應設置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單位。
第八條 禁止在住宅樓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禁止在未經審批、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九條 餐飲服務業平面布置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一)餐飲服務單位人流、物流出入口應分開設置,商住樓內新建餐飲服務單位出入口應獨立設置。
(二)新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單位邊界與環境敏感目標邊界水平間距不宜小于9米。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應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單位應配套建設油煙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油煙污染防治設施經環保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單位不得擅自加設外置管道,確需加設的,必須征得規劃部門、煙管附著墻體的建筑物業主和煙管周圍20米范圍內所有建筑物業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油煙污染物排放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20米。
(二)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居民樓等環境敏感目標或人行通道。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新建商住樓的,對未配套建設餐飲服務專用煙道的商鋪,應當在商鋪買賣合同中明確告知買受人不得用于開設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單位。
第十四條 物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禁止從事餐飲服務業的區域和場所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設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單位。
第十五條 油煙污染物應當通過專用的內置或結合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煙道排放,油煙排放應嚴格執行《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無組織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設施。
第十六條 城市建成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或正在經營的所有餐飲服務單位不得使用重油、燃煤、各種可燃廢物、生物質燃料(如劈柴等)等高污染燃料及其爐灶,必須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未劃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城市建成區內的新建或正在經營的餐飲服務單位,限期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符合《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一)餐飲服務單位應按規范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和排風機,并安裝經國家認可單位認證、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在餐飲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油煙污染物應通過集排氣系統收集,經油煙凈化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
(二)餐飲服務單位廚房的爐灶、蒸箱、烤爐(箱)等加工設施上方應設置集氣罩,油煙與熱蒸汽的排風管道宜分別設置。放置送排風機、油煙凈化設施的專用空間凈高不得低于1.5米。
(三)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應符合小、中型餐飲服務單位大于90%、大型餐飲服務單位大于95%的規定,并保證正常運行,油煙污染物排放應滿足《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安裝未經國家認可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凈化設施、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達不到要求或與其經營規模不匹配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改裝符合要求的油煙凈化設施。
12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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