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22 10:55
來源:河南省政府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單位配套的油煙凈化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油煙凈化設施。
餐飲服務單位的集排氣系統和油煙凈化設施應定期維護保養,并做好清洗和更換維修記錄,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維修臺賬備查。
鼓勵餐飲服務單位委托專業單位進行油煙凈化設施的清洗維護。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污染物排放口應設置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及排污口標志。油煙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樣位置和采樣點設置應按《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2001)規定執行。
大型餐飲服務單位應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在線監控,并與主管部門監控信息平臺聯網;位于環境敏感區的中、小型餐飲服務單位,限期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在線監控。
各級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監控信息系統平臺,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內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污染進行專項整治。
(一)建立健全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網格化管理體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監管工作機制。
(二)按照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專項整治方案,明確目標任務,采取針對性的整治措施。
(三)對所有餐飲服務單位進行調查摸底,摸清餐飲服務單位分布、規模、油煙凈化設施等基本情況,建立餐飲服務單位清單和動態管理數據庫。
第二十一條 各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檢查。
(一)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建立檢查記錄檔案。
(二)監督性檢查時可現場即時采樣,出具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油煙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保管理措施的依據。
(三)被檢查的餐飲服務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審批、管理、維護維修臺賬等資料,不得妨礙和阻擾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對達不到排放標準又未改造的餐飲服務單位,應依法依規實施處罰、限制經營、停業整頓等措施。情節較嚴重的,申請當地政府責令關閉或取締。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并有權對違法違規排放餐飲油煙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和完善餐飲服務業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核實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將查處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監督管理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國家和省有關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標準、技術和政策,加大《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本辦法的宣貫及培訓力度,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履行相應法律責任和義務,保障標準、辦法全面實施,促進全民共治。
第四章 違法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法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居民住宅樓內、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業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十七條規定,餐飲服務單位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標排放油煙污染物,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違法無組織排放或者違法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煙、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油煙,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執法綜合改革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實施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各級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飲服務業,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的服務。
(二)餐飲服務單位包括以盈利為目的的餐飲服務機構、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食堂、排放餐飲油煙的食品加工企業等。
(三)無組織排放,指未通過專用煙道等設施收集或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
(四)大、中、小型餐飲服務單位,按照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2。有灶頭的餐飲服務單位規模劃分參數見表1。當灶的總發熱功率和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無法獲得時,基準灶頭數應按經營場所就餐位數量折算。無灶頭的餐飲服務單位規模劃分參數見表2。
表1 餐飲服務單位規模劃分(有灶頭)
規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基準灶頭數 | ≥1,<3 | ≥3,<6 | ≥6 |
對應灶頭總功率(108J/h) | 1.67,<5.00 | ≥5.00,<10 | ≥10 |
對應排氣罩灶面總投影面積(m2) | ≥1.1,<3.3 | ≥3.3,<6.6 | ≥6.6 |
表2 餐飲服務單位規模劃分(無灶頭)
類別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
就餐座位(座) | ≤40 | >40,≤75 | >75,≤150 | >150,≤200 | >200,≤250 | >250 |
折合基準灶頭數(個) | 1 | 2 | 3 | 4 | 5 | ≥6 |
就餐座位>250座的餐飲服務單位每增加50個座位視為增加1個基準灶頭數 |
(五)在線監控設備,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排放指標變化等情況的儀器、儀表等設備。(六)環境敏感區指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環境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攻堅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為加強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相關政策:關于實施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防治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省政府6月8日批準發布了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由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與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組織實施。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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