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01 10:48
來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1. 建設單位
(1)將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認真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工地現場安排專人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督促項目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細化規定》;
(2)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做好工地現場PM10監測、視頻監控等揚塵信息化監管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工作,工地現場PM10濃度達到規定的臨界值時,督促施工單位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3)配合管理部門,督促項目施工、監理等單位做好渣土車等工程運輸車輛揚塵污染防治的工地源頭管理工作。
2. 施工單位
(1)施工單位必須設立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專門工作機構,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工地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專人負責臺帳管理;
(2)按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細化規定》要求,開工前必須編制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通過后,在項目施工全過程嚴格實施。確保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專項經費專款專用;
(3)按規定做好工地現場PM10監測、視頻監控等揚塵信息化監管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工作,現場PM10濃度超過60時,立即采取灑水降塵+噴霧降塵等綜合降塵措施,12小時平均PM10濃度超過100時,必須停工整改、加強綜合降塵措施;
(4)施工全過程,一是堅持每天自檢自查,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必須落實到位,特別是灑水、噴淋降塵和渣土、裸露地面的全苫蓋;二是每天24小時對進出工地的渣土車等工程車輛進行檢查、登記,規范使用“三池一設備”,未清洗干凈的車輛,未按規定密閉容易產生潑灑、滴漏的渣運車輛,不得駛出工地現場。發現渣土車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上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和項目監督機構;三是依法依規開展渣土外運作業,對項目渣土外運全過程負責;
(5)必須服從各級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被責令整改的工地,必須按要求認真、及時、全面的進行整改;被責令停工的工地,非經同意,嚴禁復工。
3. 監理單位
(1)在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中建立完善的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理制度、臺帳管理制度并嚴格按要求開展監理工作;
(2)認真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文明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在施工全過程監督施工單位認真履行工地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3)監督施工單位做好工地現場PM10監測、視頻監控等揚塵信息化監管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工作,現場PM10濃度超過臨界值時,督促施工單位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4)安排專門監理人員,每天對施工單位落實苫蓋和灑水噴淋降塵措施進行監理,參照“旁站監理”模式,每天對施工單位工程車輛監管、規范使用“三池一設備”情況進行監理,形成臺帳;
(5)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予以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時上報建設單位和項目監督機構。
4. 勘察單位
勘察工作開始前必須制定項目勘察工作期間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勘察工作期間嚴格實施。在勘察工作過程中做到有揚塵的操作必須灑水降塵,勘察工作產生的渣土及時清運,暫不能清運的渣土必須做到全覆蓋。
5. 其他主體
其他負有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的主體,參照建設、施工等單位職責做好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四)工作要求
1.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成員單位務必高度重視,明確部門責任、迅速開展工作。2018年3月10日前必須完成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轄區內建筑工地排查統計;設置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公示牌;建立網格化管理模式,開展網格化巡查等相關工作。
2. 各轄區政府(管委會)必須迅速進行宣傳動員,2018年3月10日前應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轄區所有相關部門、各方參建主體,形成人人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 轄區政府(管委會)、住建、環保、城管等其他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全面加強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執法工作,采取部門聯動的方式,形成壓倒性高壓態勢,嚴厲處罰、嚴肅處理建筑工地揚塵污染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建設投資方和參建主體單位除經濟處罰外,按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從嚴從重處理。
4. 2018年3月10日前,各轄區政府(管委會)對轄區內全部建筑工地嚴格按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細化規定》開展全面巡查、檢查。發現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實到位的,立即督促限時整改,力爭3月15日前,各建筑工地按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細化規定》要求落實到位。
5. 2018年從3月15日起,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相關單位,對照上報的轄區初步排查建筑工地名單,對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晉寧區、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空港經濟區所有建筑工地開展為期一周的全覆蓋巡查,查缺補漏、確保網格完善,督促整改、攻堅克難,確保3月底前所有建筑工地均納入網格并且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到達要求。在此期間,若發現仍有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視、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除對項目參建主體進行處罰、處理外,將對管理責任未落實的轄區政府(管委會)部門及網格包保責任人進行追責,情節嚴重的,向市政府提出問責建議。
二、 其他場地(非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其他場地(非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責任劃分
其他場地(非建筑工地)包括拆臨拆違工地、城市三舊改造拆除工地、已收儲土地、閑置用地、“五采”區等。其他場地(非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責任由轄區政府(管委會)、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土地儲備部門分別承擔監管職責,具體責任劃分如下:
1. 拆臨拆違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由轄區政府(管委會)和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負責;
2. 城市三舊改造拆除工地揚塵監管工作由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
3. 已收儲土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由土儲中心及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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