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30 10:42
來源: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按現行相應標準執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排放限值要求嚴于本標準的,執行相應標準限值要求。
6.3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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