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30 13:57
來源: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5.2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 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執行。
5.2.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監控,具體要求按HJ/T 55進行監測。
5.2.3 常規機焦爐和熱回收焦爐爐頂無組織排放的采樣點設在爐頂裝煤塔與焦爐爐端機側和焦側兩側的1/3處、2/3處各設一個測點;應在正常工況下采樣,顆粒物、苯并(a)芘和苯可溶物監測頻次為每天采樣3次,每次連續采樣4h;H2S、NH3監測頻次為每天采樣3次,每次連續采樣30min。機焦爐和熱回收焦爐的爐頂監測結果以所測點位中最高值計。
5.2.4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選取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或河北省發布的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5.3 焦爐煙囪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焦爐煙囪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濃度,應執行GB/T 16157的規定,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
6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按現行相應標準執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排放限值要求嚴于本標準的,執行相應標準限值要求。
6.3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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