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0-25 11:27
來源:天津市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關于重點區域實施秋冬季重點行業錯峰生產的總體部署,按照《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環大氣〔2018〕100號,以下簡稱《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攻堅行動方案》)關于各省(市)制定重點行業差異化錯峰生產績效評價指導意見的具體要求,實現采暖季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差別化管理,進一步改善秋冬季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在持續改善我市秋冬季環境空氣質量的基礎上,結合企業生產裝備水平和污染排放情況,通過對重點行業開展秋冬季差別化錯峰生產績效評價,科學制定差別化的停限產措施,引導企業持續開展深度治理,進一步加快我市重點行業綠色轉型和高質量發展。
(二)實施范圍。依照《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攻堅行動方案》,對列入2018-2019年秋冬季錯峰生產的鋼鐵、建材、焦化、鑄造、有色、化工等重點行業實行績效評價。
(三)實施時間。按照《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工作方案》規定時間執行。
二、評價指標
依照《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攻堅行動方案》關于因地制宜推進工業企業錯峰生產的相關要求,評價指標由基礎指標和調整指標兩部分組成。
基礎指標根據能源種類、污染排放水平和環保治理措施等因素確定,重點反映企業環保水平。其中污染排放水平,原則上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或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性監測報告為依據。調整指標根據環境管理、服務民生和生產裝備水平等因素確定,僅針對部分行業設定。
(一)鋼鐵行業
1. 基礎指標
Ⅰ類: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和大宗物料及產品運輸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滿足《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攻堅行動方案》中超低排放要求的企業,在采暖季不予限產。
Ⅱ類:燒結工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完成竣工驗收(燒結機頭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工序滿足對應國家行業標準中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且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料場全封閉改造的企業,在采暖季限產15%(以高爐生產能力計,以用電量核),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不再增加限產比例。
Ⅲ類:燒結工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過竣工驗收,其他工序滿足對應國家行業標準中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但未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料場全封閉改造的;或未完成燒結工序超低排放改造,但已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料場全封閉改造的企業,可由各區根據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選擇以下兩種限產方案中的一種(一經確定,本采暖季內不得更改):
(1)采暖季限產25%(以高爐生產能力計,以用電量核),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燒結機限產50%(黃色)/70%(橙色)/100%(紅色)(以燒結產能計);
(2)采暖季限產30%(以高爐生產能力計,以用電量核),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燒結機限產10%(黃色)/30%(橙色)/100%(紅色)(以燒結產能計)。
Ⅳ類:不滿足以上Ⅰ~Ⅲ類要求的企業,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選擇以下兩種限產方案中的一種(一經確定,本采暖季內不得更改):
(1)采暖季限產30%(以高爐生產能力計,以用電量核),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燒結機限產50%(黃色)/70%(橙色)/100%(紅色)(以燒結產能計)
(2)采暖季限產40%;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燒結機限產10%(黃色)/30%(橙色)/100%(紅色)(以燒結產能計)。
2. 調整指標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被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企業,按照1%/次(以行政處罰通知書計),核增限產比例,累計核增比例最高不超過5%。
(2)燒結、煉鐵設施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類的企業,按照1%/臺核增限產比例。
(3)2018年10月底前,按照《天津市2018年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工作方案》(津環保監測〔2018〕89號)要求,完成在線監測設備安裝并與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的企業,核減1%的限產比例。
(4)采暖季承擔民生供暖任務的企業,按照1%/50萬平方米居民供熱采暖面積核減限產比例,核減限產比例最高不高于5%。(以供熱合同/協議計,且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為居民供暖的證明文件;供熱面積不足50萬平方米,按照1%計,超過50萬平方米的,取50萬平方米的整數倍)
(5)對《天津市鋼鐵行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規劃方案》(津政辦函〔2018〕56號)中要求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體退出任務的企業,核減3%的限產比例。
具體績效評價指標見附表1。
(二)焦化行業。
Ⅰ類: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污染物排放滿足《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2012)中大氣污染物排放特別限值要求,且熄焦方式為干熄焦的企業,在采暖季不予限產。
Ⅱ類:完成特別排放限值改造,污染物排放滿足《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2012)中大氣污染物排放特別限值的企業,在采暖季出焦時間不低于24小時。
Ⅲ類:未達到以上Ⅰ~Ⅱ類目標的企業,在采暖季出焦時間不低于36小時。
具體評價指標見附表2。
(三)建材行業。具體包括水泥(不含粉磨站)、磚瓦、陶瓷、玻璃棉、巖棉、礦物棉、石膏板等行業。其中,水泥行業承擔居民供暖、協同處置城市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民生任務的企業,需根據承擔任務量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
Ⅰ類:僅使用天然氣、電力、電廠熱力為燃料或熱源;污染物排放滿足國家行業標準中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地方標準的企業(國家行業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所涉及的工業爐窯及其它工藝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分別滿足20、50毫克/立方米的企業),在采暖季不予限產。
Ⅱ類:使用除原煤以外的燃料(如生物質、油類);污染物排放滿足國家行業標準中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地方標準的企業(國家行業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所涉及的工業爐窯及其它工藝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分別滿足20、50毫克/立方米的企業),在采暖季限產50%(以生產線計,下同)。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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