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26 09:48
來源: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三)接到舉報后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四、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國家和省確定由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
2.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建設和生產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3.刪去第十九條第二款。
《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個別文字進行修改;同時根據《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對部門名稱和職責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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