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3-07 09:30
來源:生態環境部
(十六)大力開展油品整治專項行動。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全面供應符合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實現車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軌”。推動有關部門大力開展黑加油站點、流動加油罐車、假劣尿素專項整治行動,堅決清除、徹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的黑加油站(車)。
(十七)積極推進交通運輸結構調整。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進煤炭、礦石等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公轉鐵”,大幅提升鐵路、水路貨運比例,加快解決鐵路接駁的“最后一公里”問題。
(十八)加強移動源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加快建設完善“天地車人”一體化的移動源排放監控體系,推動重型柴油車安裝遠程在線監控、運輸通道建設遙測點位、工程機械安裝排放監控系統,構建全國互聯互通、共建共享的移動源環境監管平臺。制定油氣回收在線監控技術規范。加強基層機動車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提高監管執法人員專業化水平。
六、深入開展面源污染治理
(十九)嚴格控制秸稈露天焚燒。完善通報工作機制,利用衛星遙感等技術手段,指導各地特別是東北地區切實加強秸稈露天焚燒管控,推動地方各級政府實施網格化管理,落實秸稈禁燒主體責任。
(二十)實施重點區域降塵評估。重點區域城市各區縣開展降塵量監測,每月通報各城市降塵情況及變化情況。
七、扎實推進重點區域聯防聯控
(二十一)部署重點區域聯防聯控工作。組織召開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會議、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會議和汾渭平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會議;定期召開領導小組(協作小組)辦公室會議。制定實施重點區域2019-2020年秋冬季攻堅行動方案,抓好重點時段污染治理。指導成渝、武漢城市群、北部灣、珠三角等地區推進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切實做好重大活動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工作。
(二十二)深化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起草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研究制定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機動車大氣污染監管辦法等配套規章制度。完善聯防聯控工作機制,細化“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運行規則并組織實施。扎實推進北方地區清潔取暖、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交通運輸結構調整等重點工作。
(二十三)持續推進長三角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涉VOCs重點行業加嚴排放控制,推進區域統一控制要求。開展重點行業無組織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區域港口貨運和集裝箱轉運專項治理方案,所有港口實施二階段船舶排放控制區措施,深化“岸電應用試點港區”;建立區域執法互督互學長效工作機制,實現超級站數據長期共享,建立機動車環保信息更新機制。
(二十四)加快完善汾渭平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建立健全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快速應急響應和協作檢查機制。開展重點行業無組織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實施2019年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工作方案,加快臺塬階地和丘陵地區散煤治理。對“散亂污”企業及集群開展拉網式排查,建立綜合整治工作機制。開展“黑加油站點”聯合治理攻堅行動。
八、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
(二十五)切實提高區域預測預報能力。六大區域預報中心實現7-10天預報能力,指導汾渭平原、東北地區、成渝地區、武漢城市群、長株潭城市群、烏昌石城市群等提升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能力。長三角和西北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分別建立區域內、區域間定期會商機制,及時通報預警提示信息。
(二十六)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指導各地統一預警分級標準。指導重點區域80個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新一輪修訂工作,夯實應急減排措施。推動遼寧、湖北、湖南、廣東、重慶、四川等6省(市)完成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和應急減排清單編制工作。
九、夯實大氣環境管理基礎
(二十七)完善環境監測網絡。開展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例行監測及排名。加強區縣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絡建設,并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實現數據直聯。國家級新區、高新區、重點工業園區及港口設置空氣質量監測站點。指導全國93個城市開展PM2.5組分監測、78個城市開展環境空氣VOCs例行監測。
(二十八)強化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建設。研究推動高架源、VOCs排放重點源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范圍,強化證后管理;督促企業依證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落實自行監測要求,重點區域基本完成安裝任務。
(二十九)持續推進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項目。深入分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重污染成因,持續開展區域源解析業務化試點工作,深化“2+26”城市駐點跟蹤研究。指導做好汾渭平原城市駐點研究工作。
(三十)組織編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結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指導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各城市編制完成2018年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各城市完成排放清單更新,鼓勵其他有條件的城市開展清單編制工作。
十、積極做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三十一)做好環境噪聲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報告,指導地級及以上城市完成聲功能區調整和劃定工作。
(三十二)推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專題調研,對重大管理制度進行研究,做好修法前期工作,積極探索將環境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2月28日印發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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