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4-23 11:05
來源:三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
(六)長期性的廢棄物堆,未在表面、四周種植植物或者砌筑圍墻加以覆蓋的;
(七)在出口處未設置運輸車輛沖洗保潔的場地、設施的。
第四十四條【礦產資源開發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礦產資源開采及加工企業未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四十五條【按日計罰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建筑施工、拆除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六條【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民事責任】 因揚塵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八條【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負有揚塵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解釋權】 本辦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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