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08 11:37
來源:泰州市政府辦公室
近日,泰州市政府發布了《泰州市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具體情況如下: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泰州市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控制施工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揚塵(以下簡稱“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稅務部門負責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環保、住建、城管、公安、國土、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協稅護稅。
第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共同承擔施工揚塵的污染防治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將包含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在內的揚塵控制措施費用納入工程概(預)算,并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量清單,按照施工工地揚塵管控措施及達標要求督促施工單位抓好落實。
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由建設單位繳納;但建設單位把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納入施工合同工程價款的,由施工單位繳納。
第二章 核定方法
第五條 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施工揚塵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一)施工揚塵按照一般性粉塵的污染當量值確定污染當量數,施工揚塵污染當量數=施工揚塵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二)施工揚塵排放量=(施工揚塵產生系數-施工揚塵削減系數)×建筑面積(施工面積);
(三)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見附件1;
(四)建筑工程建筑面積以施工許可證載明的為準。拆除工程施工面積以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載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為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施工面積以項目用地面積為準,但水利工程施工面積不含水面面積。
第六條 月度施工揚塵排放量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施工工期小于5日的不計算;
(二)施工工期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
(三)施工工期15日以上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三章 申報與核定
第七條 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實施施工揚塵削減系數考核:
(一)住建部門負責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拆除工程考核;
(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工程考核;
(三)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考核。
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部門統稱考核部門。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建設當月,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考核部門申請考核,填寫《泰州市施工揚塵削減系數考核申請表》見附件2,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考核材料見附件3。
因特殊原因需要長期停工的項目,按照規定做好揚塵防控措施后,視同未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由建設單位向考核部門和主管稅務部門報送《工程項目停工確認申請表》見附件4。項目復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復工建設當月,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考核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考核。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完工之日,向考核部門和主管稅務部門申請確認工程項目實際完工時間,填寫《工程項目實際完工時間確認申請表》見附件5。
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或者復工建設后,未按照規定申請考核的,視同施工揚塵控制措施不達標,施工揚塵削減系數為0。
第九條 施工揚塵削減系數按季考核確認??己瞬块T在收到建設單位申請后,應當組成不少于兩人的考核小組,按照《泰州市施工揚塵削減系數考核標準》見附件6,及時對施工工地進行現場考核,并填寫《泰州市施工揚塵削減系數現場考核表》見附件7。
在工程施工期間,考核部門應當不定期組織抽查,抽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抽查中發現施工工地揚塵防控措施不及現場考核的,當季施工揚塵削減系數適用抽查結果。
第十條 施工工地因揚塵污染被縣級以上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其施工揚塵削減系數扣減0.1,累計不超過0.2。
第十一條 考核部門應當自施工揚塵削減系數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報送主管稅務部門。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條 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無法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一)按期繳納的,在申報期結束前施工揚塵削減系數未確定的,暫按扣除最高施工揚塵削減系數預計算申報稅款,自施工揚塵削減系數確定之日起15日內更正申報并結算稅款;
(二)按次繳納的,自施工揚塵削減系數確定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的,由主管稅務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處理。納稅人對繳納揚塵環境保護稅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考核部門應當將舉報和投訴電話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施工工地,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拆除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活動產生揚塵的施工工地;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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