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14 11:50
來源:邯鄲市生態環境局
第二十條 石油化工以及生產、使用和儲存揮發性有機溶劑的企業在計劃開工和維修、檢修、停工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對生產裝置系統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路網布局,推廣智能交通管理,優先發展公共交通事業,并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實施錯峰上下班等措施。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環境衛生等行業,應當推廣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機動車,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機動車。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車應當全部選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汽車。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道路行駛的機動車以及建設施工工地、工業企業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排放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保證排放污染控制裝置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改裝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裝置。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要建立機動車排放違法聯合處罰機制。對發現的外地超標排放車輛,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上傳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對本地超標排放車輛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檢測、公安交管部門負責處罰、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監督維修。
檢測不合格的,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并將超標排放信息錄入公安交管機動車違法平臺,并通知車輛所有人或所屬企業,在15個工作日內,自行選擇有資質的維修機構維修,經定期排放檢驗機構復檢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駛。
對排放超標且不按要求進行維修治理的,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其列入監管黑名單并將車型、車牌、企業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同時依法予以處理或處罰。對列入監管黑名單或一個綜合性能檢驗周期內三次以上監督抽測超標的營運車輛,生態環境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其所屬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一年內超標排放車輛占其總車輛數10%以上的運輸企業,交通運輸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其列入黑名單。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納入對車輛營運、維修的監督管理內容,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治理、環保檢測數據聯網共享機制。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本市具有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治理能力且實現聯網監管的維修機構名錄,方便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進行選擇。
第二十五條 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應按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保持正常使用,并定期維護,確保油氣達標排放。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可以采取限制、禁止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通行的措施。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備案制度,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設施工、工業企業、農業等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使用人應當在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前的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交通運輸、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名稱、類別、數量、污染物排放等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暫時不能開工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減少施工作業過程揚塵污染,并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規模以上建設工地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在主要揚塵產生點安裝遠程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設施,與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并保持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發現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進行施工、運輸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實行施工工地清單管理,將揚塵管理工作不到位單位的不良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第三十三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保持正常使用,定期清洗、維護并保存記錄,確保油煙達標排放。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對城區垃圾轉運站實施改造、提升。達不到改造、提升要求的,應當制定搬遷計劃,限期搬遷。加強對垃圾填埋場的規范管理,采取滅蟲害、除臭以及封閉、圍擋、覆蓋、噴淋、防滲等措施,防止明顯異味和揚塵。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秸稈資源情況和綜合利用現狀,因地制宜,科學確定秸稈綜合利用的發展目標,實現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公民文明、綠色祭祀,加強對祭祀活動的監督管理,確定焚燒祭祀品的時間和地點。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依法合理確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段和種類,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依法啟動應急預案,實施相應的響應措施。
第三十九條 在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季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推行錯峰生產制度。
執行錯峰生產管理的行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錯峰生產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和運輸等活動。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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