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14 11:50
來源:邯鄲市生態環境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環境保護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或者在檢驗活動中弄虛作假的,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二)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傳送檢驗數據、檢驗視頻資料或者未建立機動車環境保護檢驗檔案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三)未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比對、檢驗設備校準或者拒絕參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并納入維修企業黑名單。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單位未聯網報送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系統維修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通報主管部門取消其維修資質。
第四十三條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維護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或油氣回收裝置相應指標達不到國家相關標準的儲油庫、加油站及油罐車,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錯峰生產期間,應執行錯峰生產管理的企業未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求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生產、作業活動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 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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