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6-04 11:39
來源: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日前,山東印發《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2376—2019)。全文如下: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3),與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調整了標準范圍;
——調整了部分行業或部分區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調整了部分行業基準氧含量;
——明確了達標判定方法。現有企業在執行本標準前的過渡期內,執行《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3)。
本標準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生態環境規劃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謝剛、史會劍、蘇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3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固定源大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顆粒物三種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控制指標,國家或山東省有相關標準及監測方法的,按相關標準要求執行。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火電廠、鋼鐵工業、建材工業、鍋爐、飲食業油煙、生活垃圾焚燒及火葬場等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業或生產設施按山東省或國家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要求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酸堿滴定法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836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源stationarysource燃燒設備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通過排氣筒向空中排放的廢氣污染源。
3.2現有企業existing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3新建企業new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或生產設施。
3.4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5爐窯干燥尾氣drytailgasforkilnandfurnace利用爐窯產生的熱煙氣,摻混一定量的新鮮空氣,對物料進行干燥過程中產生的廢氣。
3.6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benchmarkexhaustvolumeperunitproduct用于核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排氣量上限值。
3.7氧含量oxygencontent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8核心控制區corecontrolregion生態環境敏感度高的區域,包括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3.9重點控制區keycontrolregion人口密度大、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敏感度較高的區域。
3.10一般控制區generalcontrolregion人口密度低、環境容量相對較大、生態環境敏感度相對較低的區域,即除核心控制區和重點控制區之外的其他區域。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劃分依據生態環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環境承載能力三個因素,將全省區域劃分三類控制區,即核心控制區、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劃定,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4.2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新建和現有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區執行本標準表1中的排放濃度限值,部分行業、工段還應按所在控制區從嚴執行表2中的相應排放濃度限值。
4.2.2核心控制區內禁止新建污染大氣環境的生產項目;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應滿足表1中的“核心控制區”的排放濃度限值。
4.2.3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山東省人民政府明確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和時間的,除應執行本標準外,還應按規定達到國家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的要求。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