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22 10:52
來源:濟寧市人民政府
日前,山東濟寧印發《濟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全文)》。全文如下:
《濟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四條第四款修改為:“環境高風險企業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第六條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受政府委托對本級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協調指導。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管、能源、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將第七條中的“行政監察機關”修改為“監察機關”。
四、將第十條修改為:“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分工明確、統籌協調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市、縣、鄉三級監管平臺。
“市人民政府設立網格化環境監管指揮中心,負責科學規劃全市環境監管網格;負責環境網格化監管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對全市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管信息進行統計、分析;指導、監督下級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管中心的運行情況。”
五、將第十二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監管單位對自動監測設備的驗收、運行和維護負有主體責任,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要求對自動監測設備自行或者委托開展比對校準,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
六、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預警等級,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戶外電子屏等途徑告知公眾。”
七、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中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八、將第十六條中的“市煤炭主管部門”修改為“市能源部門”。
九、將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主管部門制定鍋爐整治計劃,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鍋爐、分散燃煤鍋爐和不能達標排放的其他燃煤鍋爐,并對現有的燃煤鍋爐進行超低排放改造。
“已建成的額定蒸發量35噸以下或者額定功率24.5兆瓦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淘汰、進行清潔能源替代或改造達到超低排放標準,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為準。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不得新建額定蒸發量35噸以下或者額定功率24.5兆瓦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
“本條例所稱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是指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含煤氣發生爐)以及燃煤導熱油爐等。”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機動車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遙感監測取得的數據無爭議的,可以作為環境執法的依據;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采取其他監測方式進行復測。”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在本市銷售、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水務、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部門職責組織開展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企業的控制管理,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控。”
十二、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相關行業揚塵污染治理標準和導則并向社會公布,監督管理相關行業的單位和個人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及措施。
“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一)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及作業車輛和機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行業、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及作業車輛和機械、城市建成區外運輸車輛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碼頭堆場、運輸船舶和疏港道路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以及國道、省道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和城市建成區內渣土車及運輸車輛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物建設或者拆除施工及作業車輛和機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五)能源部門負責煤礦礦區煤場及其他儲煤場及作業車輛和機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六)自然資源與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非煤礦產資源開采及作業車輛和機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規模以上非煤礦產資源加工工業企業和其他工業企業內部堆場及作業車輛和機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對于不屬于前款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十三、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市農業主管部門”修改為“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十四、將第三十一條的“市林業主管部門”修改為“市自然資源與規劃主管部門”。
十五、將第三十五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六、將第三十六條刪除。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及措施的,各行業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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