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6-24 11:27
來源: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5.5 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應不低于15m。排氣筒排放氯氣、氰化氫兩種污染物中任一種或一種以上時,其高度應不低于25m。
5.6 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執行。
6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6.1 VOCs 物料的儲存、轉移和輸送控制要求
6.1.1 VOCs 物料應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中。盛裝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應存放于儲存室內。盛裝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應加蓋、封口,保持密閉。
6.1.2 對于真實蒸氣壓≥2.8 kPa 且儲罐容積≥20 m3 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a) 采用浮頂罐;
b) 采用固定頂罐,應安裝密閉排氣系統,排氣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并執行表1 和表2 規定的限值;
c) 采取氣相平衡系統;
d) 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6.1.3 固定頂罐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儲罐呼吸閥、計量或取樣裝置,除工作、測量或取樣外,應保持氣密狀態;
b) 罐頂不應有破洞、裂縫或其他破損情況。
6.1.4 內浮頂罐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內浮頂罐應安裝液體鑲嵌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雙封式密封或其他等效密封的其中一種高效密封方式;
b) 罐頂上方VOCs檢測濃度不應超過4000 μmol/mol。
6.1.5 外浮頂罐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外浮頂罐應采用雙封式密封,且初級密封應為液體鑲嵌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或其他等效密封的其中一種高效密封方式;
b) 初級密封外殼和二級密封不應有任何開口。
6.1.6 液體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VOCs物料時,應采用密閉容器。
6.1.7 粉狀、粒狀VOCs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進行物料轉移。
6.1.8 盛裝過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應加蓋密閉。
6.2 VOCs物料的使用過程控制要求
6.2.1 VOCs物料的使用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進行操作,廢氣經收集系統導入處理系統后排放。不能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導入處理系統后排放。VOCs物料的使用過程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作業:
a) 溶劑復配、配膠等;
b) 上(點)膠、涂漆、噴涂、涂覆、印刷等;
c) 光刻、顯影、刻蝕、擴散等;
d) 研磨、清洗、烘干等。
6.2.2 企業應記錄含VOCs原輔材料的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6.2.3 實驗室若涉及使用含VOCs的化學品進行實驗,應在通風柜(櫥)中進行,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6.3 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控制要求
6.3.1 對氣態、液態VOCs物料流經的泵、壓縮機、閥門、法蘭及其他連接件等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企業(不含潔凈空間內的設備或管線組件密封點),企業應進行泄漏檢測。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則認定設備與管線組件發生了泄漏:
a) 目測設備與管線組件存在滲液、滴液現象;
b) 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的VOCs泄漏檢測值超過表3規定的限值。
6.3.2 揮發性有機液體泄漏超過3滴/分鐘,則認定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物料泄漏。
6.3.3 企業應建立泄漏檢查、檢測與修復制度,對設備與管線組件應每周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目視檢查,對泵、壓縮機等動密封點每季度檢測一次,對設備與管線組件的靜密封點每半年檢測一次。泄漏檢測應建立臺帳,記錄檢查時間、設備與管線組件狀況、檢測時間、檢測儀器讀數,修復時應記錄修復時間和確認已完成修復的時間,記錄修復后檢測儀器讀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6.3.4 存在泄漏的設備及管線組件,應予以標識,并最晚不遲于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完成修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可納入延遲修復范圍,并于下次停車檢修期間完成修復。
a) 裝置停車條件下才能修復;
b) 立即維修存在安全風險;
c) 泄漏源立即維修產生的VOCs排放量大于延遲修復的排放量。
6.3.5 采用無泄漏型式的設備或管線組件,免于泄漏檢測。
6.4 敞開液面VOCs逸散控制要求
6.4.1 在安全許可條件下,廢水收集系統(所有用于含VOCs、惡臭污染物廢水集輸的設備、管線)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如采用溝渠輸送的,應加蓋密閉。廢水集輸系統的接入口和排出口應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6.4.2 廢水儲存、處理設施的敞開液面上方100 mm處的VOCs濃度,如大于100μmol/mol,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 采用浮動頂蓋(曝氣池和氣浮池除外);
b) 采用固定頂蓋,應排氣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并執行表1和表2規定的限值;
c) 采用其它等效措施。
6.4.3 對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每半年對流經換熱器進口和出口的循環冷卻水中的總有機碳(TOC)濃度進行檢測,若出口濃度大于進口濃度10%,則認定發生泄漏,并應進行泄漏源修復與記錄。
6.5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
6.5.1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先于生產活動及工藝設施啟動,并同步運行,后于生產活動及工藝設施關閉。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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