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11 13:15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5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涂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按照DB32/T 3500的規定執行。
5.1.2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3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5.1.4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5 大氣污染物監測應在規定的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測。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等,確定需要監測的污染物項目。
5.2采樣要求
5.2.1 排氣筒VOCs監測的采樣點數目及位置設置應當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373和HJ/T 732的規定執行。
5.2.2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數目及點位設置應按照HJ/T 55執行。
5.3監測工況要求
5.3.1 對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或限期治理后的監測,采樣期間的工況不應低于設計工況的75%。
5.3.2 采用溶劑型和其他多種類型涂料噴涂的,采樣時段應當包括溶劑型涂料噴涂工況。
5.4采樣方法與分析方法
5.4.1 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應按照表4規定的方法執行。
5.4.2 本標準實施后國家或省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6 達標判定
6.1對于有組織排放,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不達標。
6.2對于無組織排放,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不達標。
7 實施與監督
7.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在任何情況下,汽車維修企業(業戶)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7.3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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