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15 09:57
來源:VOCs減排工作站
不僅僅南通,我們可看看整個江蘇,2019年4月27日,江蘇省委辦公廳發布“江蘇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方案”:
該方案附件2中提出《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環境管理要求》,該附件在第七條中明確提及針對VOCs治理系統或實施的管理措施要求,摘錄如下:
的確,其實很多地區都有類似的表述和管理要求,對單一治理VOCs的措施及設施都有單獨的要求,其實這也是監管從最低要求的配置來管理的起步措施。比如,難道光氧化+活性炭真的會比單一光氧化效果有本質或者有顯著的效果提升?
特別是,近段時間福建龍巖對VOCs治理企業的補貼政策:
“對工業企業采用燃燒法(含直接燃燒、催化燃燒和蓄熱燃燒等)等先進治理方式,實施揮發性有機物(VOCs)削減技術改造項目,項目投資超過50萬元,消減量達30%以上,改造后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滿足相應行業標準要求,給予一次性獎勵 10萬元。采用單一活性炭吸附處理和單一吸收法的項目不予支持?!?nbsp;可看出,補貼上,焚燒類治理工藝及單一活性炭或吸收法治理工藝差距很大。
其實可以看出,環保監管部門對非焚燒類單一VOCs治理工藝的態度已經逐漸負面轉變,無論是在日常的環保抽查及企業限停產,甚至在最末端的補貼方面。但值得一提的是,治理工藝的合理性涉及企業污染源強、特定工況、企業行業自身情況、環保設備制造(環保企業)、環保設備運維(使用企業)等等因素。之前也總結過很多的確有類似的管理導向(詳情請點擊:河南VOCs治理方案:禁止使用單一吸附、催化氧化等處理技術)
總之,筆者認為任何VOCs處理技術均有其適用范圍,其實,7月初生態環境部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提到“VOCs廢氣組分復雜,治理技術多樣,適用性差異大,技術選擇和系統匹配性要求高。在一些地區,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術應用甚至達80%以上,治污效果差。一些企業由于設計不規范、系統不匹配等原因,即使選擇了高效治理技術,也未取得預期治污效果”。但《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中也明確提到: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于治理惡臭異味等問題,未全盤否定上述技術的應用。
附:《石家莊市2019-2020 年涉VOCs 企業差異化管理績效評價指導意見》前5頁。
(原標題:市局發文:光催化、低溫等離子等工藝因其凈化效率低不得作為末端廢氣處理設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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