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17 10:03
來源:新鄉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結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的評估,適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并備案、公布。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清潔能源發展、優化能源結構的相關政策,控制電力用煤消費增量,削減非電行業煤炭消費總量,推進清潔能源替代,實現煤炭消費減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上一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制定本級的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市規定,淘汰轄區內燃燒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確需保留的燃煤鍋爐,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使用管理,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建設清潔能源項目,推廣清潔能源的使用。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的要求推動工業園區建設,通過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引導工業企業入駐工業園區。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冶煉、水泥、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磚瓦、礦山開采等行業的高排放、高污染項目,促進傳統煤化工、水泥行業綠色轉型、智能升級。
城市建成區內人口密集區、環境脆弱敏感區周邊的鋼鐵冶煉、水泥、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磚瓦、礦山開采等行業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項目,應當限期搬遷、升級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等,根據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和行業特點,制定相關行業的治理規范,引導現有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家具制造、汽車維修、服裝干洗等行業逐步采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
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集中收集和有效處理,減少廢氣排放。
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項目。
第二十一條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庫和使用油罐車、氣罐車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定期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由具備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油氣排放驗收檢測報告。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車和摩托車銷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機動車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銷售渣油、重油和不符合規定的燃用油。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周邊交通路網建設,為車輛繞行城區創造條件;在城市進出口處規劃建設停車場和公交換乘站,完善公共交通系統,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改善城市道路的自行車和行人通行條件,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科學規劃交通組織,優化信號調配,完善交通設施,提高城市路網通行效率,減少機動車因怠速或者低速行駛造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三條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污染物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在用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進行維修;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手段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信息聯網實現數據共享,完善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核查機制。
第二十四條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擁有的和本行業內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種類、數量和使用場所情況建立臺賬,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明確禁用區范圍和禁用機械種類。
第二十五條房屋建筑、拆遷改造、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及園林綠化施工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項目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圍擋并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網格監督員、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舉報微信公眾號等信息;
(三)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及進出口周邊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采取硬化處理措施,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應當采取其他有效抑塵措施;
(五)施工場地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得無許可證清運和隨意傾倒;
(六)禁止在施工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七)施工現場鋪貼各類瓷磚、石板材等裝飾塊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切割;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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