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17 10:03
來源:新鄉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屬經營性活動的,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屬非經營性活動的,沒收燒烤工具,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在城市建成區內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在城市建成區外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二)對舉報不及時查處或者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未依法查處大氣污染違法行為的;
(四)未依法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新鄉市平原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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