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31 10:45
來源: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4.1.3除儲庫底、地坑及物料轉運點單機除塵設施外,其他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 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本體建(構)筑物3 m以上。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筒周圍半徑200 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 m 以上。
4.1.4對于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排氣,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氧含量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但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4.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水泥工業企業的物料處理、輸送、裝卸、儲存過程應當封閉;不能封閉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控制顆粒物無組織排放。
4.2.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河南省轄區內水泥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DB41/ XXXX—XXXX4合表2規定。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數量和位置的設置,應符合HJ/T 55的要求。
5.2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筒、水泥窯窯頭(冷卻機)排氣筒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按HJ 75、HJ 76、DB41/T 1327、DB41/T 1344的規定執行。監測氮氧化物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應具備同時監測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
5.3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規定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采樣方法應符合HJ/T 55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
5.4 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HJ/T 373的規定執行。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HJ 848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5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企業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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