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06 11:31
來源: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3.5非甲烷總烴(NMHC)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3.6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3.7密閉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8密閉儲存將物料儲存于與環境空氣隔離的建(構)筑物、設施、器具內的作業方式,如料倉、儲罐等。
3.9密閉輸送物料輸送過程與環境空氣隔離的作業方式,如管道、管狀帶式輸送機、氣力輸送設備、罐車等。
3.10封閉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于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設置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關閉。
3.11封閉儲存將物料儲存于具有完整圍墻(圍擋)及屋頂結構的建筑物內的作業方式,建筑物的門窗在非必要時應關閉,如儲庫、倉庫等。
3.12封閉輸送在完整的圍護結構內進行物料輸送作業,圍護結構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關閉,如皮帶通廊、封閉車廂等。
3.13封閉車間具有完整圍墻(圍擋)及屋頂結構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門窗在非必要時應關閉。
3.14氣相平衡系統在裝載設施與儲罐之間或儲罐與儲罐之間設置的氣體連通與平衡系統。
3.15省轄市建成區指省轄市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工業區、產業集聚區除外)。
3.16排氣筒高度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17企業邊界煉焦化學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的實際邊界。
4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20年1月1日起,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執行表1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2自2021年1月1日起,位于省轄市建成區中的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執行表2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3煉焦化學工業排污單位主要排污口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噸焦實際排氣量不高于噸焦基準排氣量的情況。若噸焦實際排氣量超過噸焦基準排氣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并以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焦炭產量和排氣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4.4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5排放氰化氫的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F有和新建焦化企業應安裝荒煤氣自動點火放散裝置。
4.6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的規定執行。
5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5.1執行時間自2020年1月1日起,煉焦化學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5.2物料儲存與運輸系統5.2.1煤場、焦場應采用密閉料倉或封閉料棚等方式儲存,并配備噴淋(霧)等抑塵措施,廠界內不得露天堆放物料。
5.2.2采用汽車、火車卸煤的,翻車機室或卸煤溝應采用封閉形式,并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
5.2.3煉焦煤、焦炭等物料應采用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方式密閉輸送,或采用皮帶通廊等方式封閉輸送;焦粉、除塵灰等粉狀物料,應采用管狀帶式輸送機、氣力輸送設備、罐車等方式密閉輸送;確需車輛運輸的,應使用封閉車廂或苫蓋嚴密,裝卸車應采取加濕等抑塵措施,相應料場出口應設置自動感應式車輪清洗和車身清潔設施。
5.2.4各料槽、篩分室、轉運站等物料輸送落料點等應配備集氣罩和除塵設施。
5.2.5除塵器灰倉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區應封閉。
5.2.6氨及氨水的儲存、卸載、輸送、制備等過程應密閉,并采取氨泄漏檢測措施。
5.2.7廠區道路應硬化。道路采取清掃、灑水等措施,保持清潔。
5.3裝煤、推焦與熄焦
5.3.1焦爐裝煤、推焦除塵系統應采用除塵地面站。
5.3.2干熄爐裝入、排出裝置等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5.3.3濕法熄焦塔應設置雙層捕塵板并保持完整。
5.4焦爐爐體焦爐爐體及其與工藝管道連接處應密封,正常炭化期間,不應有可見煙塵外逸。爐門頂部設集氣罩,對爐頭煙進行收集處理。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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