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12 13:32
來源:VOCs減排工作站
生態環境部在 2019 年發布了《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 號),要求 2020 年底前重點區域力爭 60%左右焦化產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相關省份如河北、河南等地也發布對應要求/標準,比如河南省也發布了《關于印發河南省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6 個專項方案的通知》(豫環文[2019]84 號),其中《河南省 2019 年非電行業提標治理方案》對焦化企業排放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省內焦化企業焦爐煙氣顆粒物、SO2、NOx 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 10、35、100mg/m3,其他工序顆粒物排放濃度不高于 10mg/m3。國家及相關省份發布的相關政策文件已經對焦化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提出了更高要求,現行《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2012)中對相應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已面臨不足以支撐當前相關省份焦化行業大氣污染物的管理需要的境遇。
1、管控因子不夠完善
現行的《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因發布時間較早,當時環保管理對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并無過多要求,如酚氰廢水存儲、處理過程廢氣等無組織廢氣并未提出收集、處理要求,但隨著環保管理的精細化、嚴格化,目前焦化企業許多無組織廢氣已被收集、處理,在日常執行中有對此部分有組織廢氣增加控制指標的要求。
此外,隨著我國對 VOCs 污染的重視,對于焦化行業生產過程中 VOCs 排放的識別、管理也愈加完善,如目前認為脫硫再生塔排放廢氣中也存在 VOCs,但現行的《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中并未對該廢氣中的 VOCs 提出控制指標,日常管理中也存在針對給廢氣中 VOCs 提供綜合指標的需求。
2、與新環保法等法規不協調
我國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該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完善了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強化了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法律條文也從原來的 47 條增加到 70 條,增強了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由于現行的《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發布于 2012 年,該標準在政府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企業污染防治責任等方面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存在不協調之處,可通過出臺地方焦化行業排放標準對其進行修正。
3、與新標準、新規范等技術文件不協調
隨著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不斷進步與深入,我國生態環境部更新、發布一系列的排放標準、檢測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及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等文件,除SO2、NOx、顆粒物及 VOCs 等相關檢測標準外,焦化行業還出臺了《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煉焦化學工業(HJ 854-2017)》、《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鋼鐵工業及煉焦化學工業(HJ 878-2017)》及《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HJ 944-2018)》等標準,這些標準對目前焦化行業的大氣污染物管理及排放提出了相應要求;同時,隨著2019 年我國《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的發布、執行,焦化企業的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也隨之提高。
因此,綜上幾條所述,隨著我國生態環境部出臺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標準,對我國焦化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而現行的《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與這些標準也存在著諸多不協調之處,通過制定焦化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可以有效解決焦化行業重點省份在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時所遇到的問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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