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15 13:39
來源:商丘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八項至第十項規定,處五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道路和管線鋪設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有關經營管理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綠化工程作業單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設項目已動工但因分期工程建設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未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以上不能開工,未進行綠化的。由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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