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15 09:55
來源:武威市生態環境局
日前,甘肅武威印發《武威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甘肅武威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及防治機制】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預防為主、規劃先行、防治結合、源頭控制、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共同治理、聯防聯控的防治機制。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明確相應責任主體和工作重點,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制定并實施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經濟、科技政策和技術措施,嚴格控制和有計劃地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并逐步改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落實網格化監管責任,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重點履行以下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優化產業和能源結構以及布局調整,發展循環經濟和節能環保、清潔能源產業,確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開展淘汰落后產能、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升級和節能降耗等工作,推進工業鍋爐升級改造和清潔生產,統一規劃和監管煤炭交易市場和集中配送體系,推進新能源汽車使用;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推進新增集中供熱熱源以及熱網工程;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燃煤鍋爐的節能環保標準執行情況及商品煤、車用成品油、高污染燃料生產銷售環節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安裝油煙過濾設備,使用清潔能源;
(五)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業清潔生產,減少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六)交通運輸、自然資源部門分別對道路建設和土地整理等施工中產生的揚塵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老舊機動車輛淘汰工作和高污染物排放車輛禁限行監管,配合有關部門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高排放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實施監督檢查。
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協同配合,加強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監督管理,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污染大氣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共同參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范,加強內部管理,健全環境管理制度,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會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
公民應當自覺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協調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召集,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統籌協調處理以下事項:
(一)研究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二)研究制定調整能源結構、產業結構,優化產業布局,控制煤炭消費總量,淘汰落后煤電機組等實施方案;
(三)協調推進揚塵污染防治和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等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四)組織、協調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工作;
(五)大氣污染防治領域的其他重大事項。
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并承擔與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間的溝通聯系,協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條【宣傳教育】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營造保護大氣環境的良好氛圍。
機關、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引導,通過電視、網絡、報刊、微信等平臺,普及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和科普知識,倡導文明、節約、低碳、綠色的消費習慣和生活方式。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大氣環境承載力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劃分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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