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9-02 15:22
來源:河南日報、生態三門峽
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應當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和措施。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從事房屋建筑、拆遷改造、市政設施、電力、水利、公路和鐵路等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并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土方、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運輸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不得無許可證清運和隨意傾倒。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揚塵防治工作,并配備專職人員或者兼職人員落實揚塵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疇,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對于不按規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將其不良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劃定禁止從事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活動的區域。
礦產資源開采、加工企業應當采用減塵工藝、技術和設備,采取灑水噴淋、運輸道路硬化等抑塵措施,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有關規定。
礦山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做到邊開采、邊治理,及時修復生態環境。廢石、廢渣、泥土等應當集中堆放,并采取圍擋、設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等措施;施工便道應當采取抑塵降塵措施,做到道路無明顯積塵。
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停止開采后、關閉礦山前,應當整修被損壞的道路和露天采礦場的邊坡、斷面,恢復植被,并按照規定處置礦山開采廢棄物,整治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防止揚塵污染。
第三十四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依法采取相應的圍擋、覆蓋、噴淋等抑塵措施。
露天裝卸易產生揚塵物料應當采取抑塵措施;輸送易產生揚塵物料應當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垃圾填埋場、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納場,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抑塵措施。
第三十五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或者飛揚,并按照規定路線、時段行駛。
進入城市道路的貨運機動車應當保持車體清潔,不得帶泥、土等易揚塵物質行駛。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道路建設,優化公路網布局,推進繞城公路規劃建設,實施重型車輛繞城行駛,提高鄉村道路硬化比例。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將農業結構調整與農田生態建設相結合,引導城鎮周邊種植優質林果花卉等經濟作物,建設生態涵養區,形成綠色保護圈,減少農田耕作、換茬過程中的揚塵污染。
第三十八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廣秸稈合理利用技術和項目,強化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網格化監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階段開展秸稈禁燒專項巡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制定鼓勵政策,支持秸稈等生物質資源消納處置,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開發,加大對秸稈還田、收集一體化農業機械的財政補貼力度。
第三十九條禁止露天焚燒落葉、樹枝、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以及非法焚燒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在劃定的特定場地內設置的露天燒烤飲食攤點,應當推廣使用環保餐飲灶具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和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確保油煙達標排放。
第四十一條禁止在以下地點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公民采取文明、綠色方式進行祭祀活動。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氣象機構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會商機制,對大氣環境質量和重污染天氣進行預測預報。
氣象機構應當提供大氣污染氣象資料,配合做好空氣質量預報工作和生活服務指導。
市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信息,確定重污染天氣預警響應等級,適時發出預警。
實行重污染天氣應對聯防聯控機制。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預警信息,按要求啟動應急響應措施。
第四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實行差別化政策,重點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對同行業內企業可以根據污染物排放程度進行排序并分類管控;對城市建成區內的重污染企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業等采取停產、限產措施。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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