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9-06 14:34
來源: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日前,上海發布《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試行)》。全文如下: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
滬環氣〔2019〕19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提升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水平,我局組織編制了《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8月27日
附件: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
Manage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operation of
VOCs emission control facilities
(試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二○一九年八月
目 錄
前 言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一般要求
5運行控制要求
6故障(不正常運行)處理要求
7記錄與報告要求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VOCs治理設施巡視檢查內容和相關說明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VOCs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內容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促進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進步,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規定了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的運行控制、故障(不正常運行)處理、記錄與報告等技術要求。
本規范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規范為首次發布。
本規范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制定。
本規范起草單位: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戴郡、鄔堅平、張鋼鋒、甘曉明、賈磊。
請注意本規范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規范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規范上海市生態環境局2019年8月22日批準。
本規范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規范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的運行控制、故障(不正常運行)處理、記錄與報告的技術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上海市行政管轄區內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可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申請,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設計、施工和竣工的參考依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規范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范。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942—201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
HJ 944—2018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可采用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2 生產設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與產生VOCs排放有關的,直接參加生產過程或直接為生產服務的設備或設施。
注:改寫HJ 942—2018,定義3.1。
3.3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 VOCs emission control facilities
對生產設施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進行收集、凈化、去除的設備或設施。
注:改寫HJ 942—2018,定義3.2。
3.4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管理者responsibility subject of VOCs emission control facilities operation
承擔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如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由排污單位委托第三方服務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的,第三方服務企業為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管理者;由排污單位自行管理的,排污單位為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管理者。
4 一般要求
4.1 VOCs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應符合HJ 942—2018第6.2.1條及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及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運行管理要求。
4.2 VOCs治理設施應由指定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服務企業負責運行維護,正常運行,穩定削減VOCs污染排放。
4.3 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負責建立運行管理制度,規定運行管理要求,以適當的形式易為相關人員所獲取并遵照實施。運行管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第5章、第6章和第7章要求的內容。
4.4 VOCs治理設施應設置明顯標示,包括但不限于:設備名稱、流體走向、旋轉設備轉向、閥門啟閉方向和定位等。
4.5 VOCs治理設施應安全運行,防止事故發生。
4.6 VOCs治理設施運行中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噪聲、振動等二次污染排放,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4.7 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負責建立培訓宣傳機制,對涉VOCs原料供應采購、涉VOCs生產作業等相關方宣傳源頭減排理念;對VOCs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檢修相關人員培訓專業技能;推動各方共同參與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持續優化管理水平,降低能耗物耗,不斷減少VOCs排放量。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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