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12 11:44
來源:內蒙古人大
(一)違反法律法規、主體功能區定位、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盲目決策,致使大氣環境遭受破壞的;
(二)違反規定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三)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包庇的;
(四)對重大大氣環境違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氣污染問題查處不力,導致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及周邊地區
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必要性
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對新時代內蒙古發展的期望和要求,探索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審議時強調,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持攻堅力度和勢頭,堅決治理“散亂污”企業,繼續推進重點區域大氣環境綜合整治。從全區看,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治理的任務最為艱巨,污染類型最為復雜,綜合整治難度最大。將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推進重點區域大氣環境綜合整治的舉措上升為法律制度,用最嚴格的法律制度解決區域性大氣污染問題,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尤顯迫切。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條例(草案)》立足地方性法規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對上位法作出細化和補充。《條例(草案)》結合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實踐,吸收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內蒙古自治區藍天保衛戰三年攻堅計劃實施方案》相關內容,借鑒了外省市的立法經驗,明確責任義務、完善防治措施、強化責任追究,立管用的能解決問題的法。
(二)《條例(草案)》堅持以問題引導立法、立法解決問題,聚焦烏海市及周邊地區礦區和工業兩大突出污染問題,分兩章就治理煤矸石、煤田自燃、礦區渣土揚塵等礦區污染和控制有色金屬冶煉(不含氧化鋁)、鋼鐵、水泥、燃煤發電、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化工等工業污染作出更細更實更嚴的規定。
(三)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涉及三個盟市,建立聯防聯控聯治的領導協作機制是條例重點解決的關鍵問題。《條例(草案)》第四條明確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監管、統一考核的原則,建立本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聯治協作機制。同時《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實行政府主導、區域聯動、單位施治、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此外,《條例(草案)》還就區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工作協作機制作出規定。
(四)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聯治工作的意見》(內政發〔 2015 〕136號),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包括烏海市、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盤井工業園區和蒙西高新技術開發區、阿拉善經濟開發區以及寧夏石嘴山惠民工業園區。鑒于我區的地方性法規無權規范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相關事項,并考慮到將來形勢的變化,《條例(草案)》第三條授權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確定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范圍。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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