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30 10:30
來源: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秸稈焚燒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各部門大氣環境保護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有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生態環境建設規劃,推進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項目建設;能源管理部門組織推廣清潔能源替代和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等工作。
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能源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燃油質量標準,與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銜接,同步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按照能耗、環保、技術、安全、質量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
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環境衛生)等管理部門應當對建筑揚塵、道路揚塵、燃煤鍋爐等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船)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等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綜合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管理部門應當對露天燒烤、餐飲服務業等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畜牧、能源等管理部門應當實施秸稈綜合利用,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公安、農業農村等管理部門應當對秸稈禁燒實施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等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進口、銷售燃料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城市綜合管理、民政等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祭品等實施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管理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預警。
生態環境、金融等管理部門應當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企業實施環境信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內容,作為專項資金投放、綠色信貸等重要依據。
監察、審計等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政府各部門大氣污染防治損害責任的追究及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
其他部門的大氣污染防治職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本行政區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擬定本行政區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大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核算現有單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并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加以確認。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鼓勵排污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采用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按合同約定支付費用,委托第三方治理企業進行大氣污染治理。
第四十二條 在嚴格控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總量減少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當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一)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未按時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污染治理任務的;
(三)未按時完成淘汰高污染行業、工藝和設備任務的;
(四)發生重大環境事故,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未完成環境保護績效考核或者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目標任務執行不力的;
(六)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畜牧、能源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對秸稈、落葉等進行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綜合利用,加大對秸稈還田、收集一體化農業機械的財政補貼力度。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采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信息公開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請獲取大氣環境質量信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統一舉報平臺,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及時處理舉報;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