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2-13 10:07
來源:東營市人民政府
日前,《東營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經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審核批復,將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東營市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建設邁上了一個新臺階。
《條例》在《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基礎上,結合東營市具體實際,進一步完善了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分總則、監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67條。
總則共8條,主要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防治原則、各級政府及部門職責、單位個人保護義務等內容進行了規范;監督管理共10條,對大氣污染防治中的網格化監管機制、環境監測網絡構建、第三方機構數據造假的監管、污染項目建設管控、重點園區要求、應急排放、舉報監督制度、公益訴訟、重污染天氣應對等進行了具體規定;防治措施共32條,主要對煤炭消費、鍋爐建設、揮發性有機物和大氣異味治理、石油勘探開發儲運、油氣回收利用、機動車船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畜禽養殖及露天焚燒污染防治、煙花爆竹燃放和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等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法律責任共16條,本著“解決東營重點問題,從嚴打擊違法行為”的原則,《條例》對第三方監測機構、石油化工和重點有機化工等企業、石勘探開發和儲運單位、工業異味污染物排放企業、廢棄物焚燒企業、施工單位等主體的相關違法行為設置了法律責任。對火炬作為日常處理設施、未對油氣回收裝置進行定期檢測、船舶進入東營市水域使用不符合要求燃油、露天焚燒等行為也分別規定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三條“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的要求,《條例》對于上位法已明確設定法律責任,且執法部門認為不存在執行障礙和調整空間的行為,不再重復設置法律責任。附則1條,規定了《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東營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10月24日東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生態優先、源頭控制、綜合防治、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和區域聯防聯控制度。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實行最嚴格的大氣環境保護制度,確定分階段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控制并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大氣污染防治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引導社區居民、村民自覺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積極參加大氣污染防治活動。
第五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市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營造保護大氣環境的良好氛圍。
對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應當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樹立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自覺踐行綠色、低碳、節儉、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
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責權分明、全面覆蓋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網格化大氣環境保護監管機制,明確監管對象、監管內容、監管標準和責任人。
第十條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一)工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產業結構調整、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能源結構調整的相關監督管理,負責能源供應協調,推進發電領域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動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落后產能淘汰及相關監督管理,開展重點行業企業錯峰生產工作;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銷售、進口的油品、生物質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二)移動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清潔能源汽車推廣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運輸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漁業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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