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2-13 10:07
來源:東營市人民政府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排放工業廢氣異味污染物的企業,未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特征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記錄的;
(二)排放工業廢氣異味污染物的重點控制企業,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安裝工業廢氣特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排放工業廢氣異味污染物的重點控制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恢復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且未開展人工監測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廢棄物焚燒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在明顯位置設置顯示屏向社會公布規定信息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開展二噁英監測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石油勘探、開發、儲運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對石油開發作業產生的套管氣(伴生氣)及其他可燃性氣體未進行回收、處理或者綜合利用的;
(二)在聯合站、接轉站、計量站、注水站、鉆井廢液處理站、作業廢液處理站未采取地面管線防滲漏、防溢流等措施的;
(三)油氣集輸過程未采用密閉集輸工藝、未安裝套管氣回收裝置的;
(四)原油儲罐未設置浮頂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油氣無組織排放的;
(五)油泥砂貯存設施未采取防風、防滲、防雨、防曬措施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儲油(氣)庫、加油(氣)站、油氣運輸車輛所配備的油氣回收裝置未進行定期檢測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儲油(氣)庫、加油(氣)站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油氣運輸車輛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船舶進入本市水域后使用不符合大氣污染防治排放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道路挖掘施工過程中未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二)高空拋擲、揚撒散裝物料的;
(三)施工現場鋪貼裝飾塊件采用干式方法進行切割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露天焚燒樹枝、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生物質的,城市建成區內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城市建成區外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人口密集區域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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