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2-25 10:24
來源: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日前,山東印發《山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分行業治理指導意見》。指導意見適用于玻璃纖維(玻璃鋼)制造、機動車維修、板材、制藥、農藥、鑄造、焦化、橡膠制品加工、橡膠再生、皮革鞣制加工、塑料制品加工、涂料油墨制造、紙漿制造、日用玻璃(陶瓷)表面處理、彩鋼板制造、有機肥制造、合成香料加工、危險廢物處置、生活垃圾處理、表面涂裝、印刷行業等。
日前,山東印發《山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分行業治理指導意見》。全文如下: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分行業治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魯環發〔2019〕146號
各市生態環境局:
現將《山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分行業治理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12月13日
山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分行業治理指導意見
為全面落實《山東省“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作戰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三期行動計劃(2018—2020年)》要求,提高管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有效減少揮發性有機物(VOCs)①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玻璃纖維(玻璃鋼)制造、機動車維修、板材、制藥、農藥、鑄造、焦化、橡膠制品加工、橡膠再生、皮革鞣制加工、塑料制品加工、涂料油墨制造、紙漿制造、日用玻璃(陶瓷)表面處理、彩鋼板制造、有機肥制造、合成香料加工、危險廢物處置、生活垃圾處理、表面涂裝、印刷行業等。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按照國家和省打贏藍天保衛戰決策部署,堅持以源頭削減、過程控制為重點,兼顧末端治理的全過程防治理念,在全面摸排的基礎上,分類別、分行業制定管控措施,有組織與無組織協同減排,加強環境監測與執法,加快推進VOCs污染防治,在鞏固并擴大環境空氣質量總體持續改善成果的同時力爭遏制臭氧濃度升高的態勢。
二、控制思路與要求
(一)推進源頭替代。通過使用水性、粉末、高固體分、無溶劑、輻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輻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熱熔、無溶劑、輻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膠粘劑,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清洗劑等,替代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從源頭減少VOCs產生。
(二)加強過程控制。
1.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重點對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實施管控,通過采取設備與場所密閉、工藝改進、廢氣有效收集等措施,削減VOCs無組織排放。
2.加強設備與場所密閉管理。含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容器、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封閉式儲庫、料倉等。含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罐車等。高VOCs含量廢水(廢水液面上方100毫米處VOCs檢測濃度超過200ppm,其中重點區域超過100ppm,以碳計)的收集運輸、儲存和處理過程,應加蓋密閉。含VOCs物料生產和使用過程,應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
3.推進使用先進生產工藝。通過采用全密閉、連續化、自動化等生產技術,以及高效工藝與設備等,減少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優先采用底部裝載方式。
4.遵循“應收盡收、分質收集”的原則,科學設計廢氣收集系統,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采用全密閉措施的,除行業有特殊要求外,應保持微負壓狀態,并根據相關規范合理設置配風量。采用局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應不低于0.3米/秒,有行業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集氣罩的設計、安裝應符合《機械安全 局部排氣通風系統安全要求》(GB/T 35077),通風管路設計應符合《通風管道技術規程》(JGJ/T 141)等相關規范要求,VOCs廢氣管路不得與其他廢氣管路合并。
5.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污設施。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的濃度、組分、風量,溫度、濕度、壓力,以及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鼓勵企業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提高VOCs治理效率。
6.治污設施的設計與安裝應充分考慮安全性、經濟性及適用性。具有黏連性、積聚自燃性、高沸點、與碳發生化學反應的有機廢氣,不宜采用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②、低溫等離子
③等治污設施。含有酸性物質的有機廢氣,應充分考慮對治污設施的腐蝕等影響因素。含有顆粒物的廢氣,為保障VOCs治污設施運行的穩定性,宜進行預處理降低顆粒物濃度。含鹵素的有機廢氣,在使用直接燃燒、蓄熱式燃燒等處理工藝時,宜采用急冷等方式減少二噁英④的產生。使用臭氧發生器等基于臭氧發生原理的治污設施,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臭氧逸散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采用吸附處理工藝的,應滿足《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6)要求。采用催化燃燒工藝的,應滿足《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7)要求。采用蓄熱燃燒等工藝的,應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設計。
(三)加強末端管控。實行重點排放源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雙重控制。車間或生產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時、重點區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時的,應加大控制力度,除確保排放濃度穩定達標外,還應實行去除效率控制,VOCs去除率應不低于80%。有行業排放標準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三、行業指導意見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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