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1-03 10:05
來源:廈門市生態環境局
日前,廈門發布關于修定《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的通知,詳情如下:
各執法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有效防范執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和《廈門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對《廈門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的通知》(廈環法規[2019]3號)中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兩部法律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予以修定印發。
2019年4月16日印發的《廈門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的通知》(廈環法規[2019]3號)中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從即日起作廢。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
廈門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