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1-03 10:05
來源:廈門市生態環境局
備注:
1.“處罰標準”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2.本標準系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規定,具體適用時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案件具體情況,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整治、責令恢復原狀、責令拆除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等行政命令;相對人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案件具體情況,依法開展行政強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同檔上限處罰:A.重金屬或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超標;B.釀成群體性事件;C.構成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
4.本標準涉及的大氣有毒物質按照生態環境部《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執行。
5.對環境違法行為的從輕、減輕、免于處罰、從重適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的規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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